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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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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27版)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在财务日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30%。若年度分红12次后,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日内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配置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精选的优质个股和债券,从而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谋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基金投资中对股票和债券类资产进行积极配置,并精选优质个股和券种,构建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在大类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置比例等环节形成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10、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起3日内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2.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5.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6.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6.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7.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7.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8.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8.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9.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9.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作出相应变动的。

      1.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起3日内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3.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3.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30号3、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30号3、4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推出后,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衍生工具进行基金的风险管理。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C、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F、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G、本基金财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H、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A-C项以及E-H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本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该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3、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A、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B、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C、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7)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媒介(书面)形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为其提供对账单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每月新开户投资者的交易确认账单、每年至少一次的基金持有人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费用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账单等。本公司将分别在每月、每全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在报告期内有交易行为并选择此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的方式寄送交易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选择电子邮件的寄送形式,定制月度、季度、年度的电子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人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E-MAIL、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5天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八)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6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或建议。

      (九)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或021-3307484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21-63236866

      公司网址: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