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银行:95559
网上银行:www.bankcomm.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33054678
传真:021-63232036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人代表: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http://www.ecitic.com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cz318.com.cn
(1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网址:www.xcsc.com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21-68562200-3019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楼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 0755-83998537
联系人:邹 菁
网址:www.cc168.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热线:021-68419125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网址:www.ebscn.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121
联系人:石大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5)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2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
网址:www.dgzq.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9-51楼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联系人:彭成初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卓炎 王国蓓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销售和场外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认购的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目标规模具体控制措施见《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积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在认购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缴纳认购费用。
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注:M为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000/(1+1.2%)=118.5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18.58=9884.42元
认购份额= 9884.42/1.00=9884.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费用为118.58元,可得到9984.42份基金。
3、认购金额的限定
代销网点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场外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如下表:
■
注:M为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000/(1+1.2%)=118.5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18.58=9884.42元
认购份额= 9884.42/1.00=9884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认购费用为118.58元,可得到9984份基金。
3、认购金额的限定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人民币。
4、场内认购的程序
投资人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办理申购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变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N为持有年限
投资人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N为持有年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收取方式包括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两种;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0000/(1+1.5%)=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1=8956.5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40元。
(2)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8%,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174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进行积极配置,并精选优质个股和券种,从而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谋求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部分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各种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款以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券等。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式混合型基金,以战略性资产配置(SAA)策略体系为基础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类、固定收益类等资产中的配置。将股票价值优选策略模型和修正久期控制策略模型作为个股和债券的选择依据,投资于精选的优质股票和债券,构建动态平衡的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超越比较基准的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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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基金投资策略体系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本基金资产配置体系依据对全球环境和国内环境的研判,通过有机结合量化分析模型和基金研究员严谨的基本面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固定收益类和其它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持长期平衡的资产配置比例基础上,依据市场状况,适当的调配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为投资人实现稳健增长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决策流程如下(图9-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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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体系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是在行业进行配置基础上,挑选具有行业投资优势并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力的高素质企业股票。股票资产采用双线并行的构建流程,通过行业吸引力模型和股票价值优选模型进行行业和个股的选择与配置。在行业和股票量化模型的评估过程中,本基金注重基金研究员的基本面分析,使股票资产的投资决策过程更为严谨和科学。
(1)股票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上,运用量化的行业优选配置体系和股票价值优选模型,通过双线并行的选股体系,优选行业和行业中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股票组合构建的流程如下(图9-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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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基金股票组合构建流程图
股票投资组合的流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行业吸引力模型
通过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体系,确定行业的轮动周期和投资价值,结合基金的投资目的,确定行业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B、股票价值优选模型
1)量化选股模型
股票价值优选模型是运用数量化的方法,经过客观比较,得到行业中各公司的相对价值排名。具体方法是对所有上市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在每一个子行业中,按照价值优选的评价方法先对公司进行排名,再引入弹性和价格因素这两个变量,排除其中价格太高或弹性不高的公司,最后得出各公司相对的价值排名。
2)人工优化分析
通过股票价值优选模型得到各行业优质公司的排名后,通过系列调整,以排除数量分析中可能存在数据误差,并加入研究人员的专业化分析,从而精选出优质个股。投资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本基金综合了数量化模型的科学性和专业研究团队缜密严谨的研判,以确保投资组合的有效性和投资业绩的稳健增长。
C、确定股票类资产投资组合
在精选的个股股票池中,结合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程序,确定个股的配置比例,构建出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2)通过行业吸引力模型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行业资产配置的核心和关键是确定行业的投资价值,挑选符合具备投资价值的行业。这里本基金采用综合评分法来预测行业的投资价值。
A、行业吸引力模型的框架
行业吸引力模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首先,对各个行业的投资吸引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估;
其次,根据各个行业的投资吸引力确定增持、中性、减持的行业,再根据投资机构或个人的风险收益偏好及流动性需求确定各行业投资吸引力排序;
再次,对资产配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以此修正资产配置的方法与组合。
B、综合评分:在行业投资吸引力的综合评分中,目前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行业研究人员对各个行业的投资建议、行业估值比率、行业成长性、行业内上市公司的定价水平、行业指数的相对涨幅、行业的资产重组等因素,未来将根据资产配置的效果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进行动态的修正。
表9-1:行业评价的因素权重与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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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股票价值优选模型进行选股
A、股票价值优选策略
在每一个行业中,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排名,选择排名靠前并且其未来表现能够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高素质公司,这些公司的显著特征是其业绩具有持久战胜市场的能力。
B、股票价值优选模型的构建
股票价值优选模型的构建如下表所示:
表9-2:股票价值优选模型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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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股票价值优选模型使用的具体指标
1)公司价值优选评价
a、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以EVA比率衡量;
b、投资管理能力,以对外投资回报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的加权指标进行衡量;
c、行业地位和持续经营能力,以主营收入规模为评价基础,并将投资收益综合到主营业收入当中,计算出调整后的主营业收入。
d、毛利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e、管理费用比率=管理费用/主营收入
f、付息债务管理能力,以负债边际收入、边际负债率等指标进行衡量
2)公司弹性评价—对成长性的考量
a、收入倍率RI=营业收入/(净资产+经营性负债)
b、在建工程弹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净值
c、负债弹性=付息负债/总资产
通过上述指标的评分,得到以公司价值总评分为基准的排名,从而优选出高品质的公司。
D、人工优化分析
在数量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实地公司调研,全面深入地考察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策略、核心竞争力、公司提供的产品、市场条件及变化趋势、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团队素质等,多层全方位的评估公司的成长性和投资价值,在优质个股中进行精选,提高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精选出的个股企业具有如下的特征:明晰的公司发展战略、较高的公司素质、良好的成长性、已经形成核心竞争力、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巨大而增长的市场需求、良好的市场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决策层的高素质。其中,核心竞争力是一种扎根于企业组织内部的、能获得超额收益和能够不断使自己立于竞争优势地位的一种能力。核心竞争力具有稀缺性、价值性和难以模仿的特征。企业的技术、品牌、网络、资金、规模、先进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和丰富的市场经验等,综合起来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基金在选择公司时将重点关注该公司是否具备突出的核心竞争力。决策层的素质包括决策层的前瞻性、创新性和人格魄力。具备这些特点的决策层,更有能力发现并把握其他竞争者看不到的机遇,使企业获得更长久的生存空间和增长空间。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为提高基金资产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有效控制基金组合的风险,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进行稳健的配置。通过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综合分析,定期调整类属资产的配置,同时结合个券选择策略,调整债券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以实现整体资产组合目标为前提,通过严格控制久期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以及各券的流动性水平、风险收益水平、信用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类属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从而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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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4: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图
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具体如下:
A、以实现整体资产组合的投资目标为前提,严格按照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约束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投资;
B、采用严格控制组合久期的积极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投资;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C、在严格控制久期的策略结构下,根据宏观环境分析、市场利率预期、供求变化以及个券的流动性、风险收益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D、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投资反馈,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久期的目标久期。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和对利率走势变化情况的判断,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其它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以价值分析为基础,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估计权证的价值,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对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挖掘其套利机会。
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各个品种自身的特点,利用对应的数量化模型和专业人工分析,通过投资决策体系的流程进行投资决策。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上证国债指数,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800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40%
如果将来出现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送监管机构后予以公布。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风险收益程度中等偏高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决策流程
1、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小组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管理小组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基金管理小组的投资策略草案后,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给基金管理小组执行;
5、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况、投资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考察所有参与基金投资全过程管理及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
9、基金管理小组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10、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券人权利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券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固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下转28版)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1.2% |
| 100万≤M<500万 | 0.8% |
| 500万≤M | 1000元每笔 |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1.2% |
| 100万≤M<500万 | 0.8% |
| 500万≤M | 1000元每笔 |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 M<100万 | 1.5% |
| 100万≤M<500万 | 1.0% |
| 500万≤M | 1000元每笔 |
| 持有年限(N) | 后端申购费率 |
| N<1年 | 1.8% |
| 1年≤N<3年 | 1.2% |
| 3年≤N<5年 | 0.6% |
| 5年≤N | 0 |
| 持有时间(N,年) | 赎回费率 |
| N<1年 | 0.5% |
| 1年≤N<2年 | 0.2% |
| 2年≤N | 0 |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法 |
| 行业研究员评级 | 40 | A :40,A-:35, B+ :30,B:25 ,B-:15, C+:10, C:5 |
| P/E指标 | 15 | 线性评分法 |
| P/B指标 | 5 | 线性评分法 |
| 行业成长趋势(未来三年行业净利润水平的复合增长率) | 15 | 线性评分法 |
| 行业平均股价 | 5 | 线性评分法 |
| 行业比较优势 | 15 | 线性评分法 |
| 重组的可能与力度 | 5 | 主观评分 |
| 合计 | 100 | 100分 |
| 步骤 | 内容 | |
| 一 | 统计数据处理 | |
| 目标:给出数据处理标准和方法,得到标准化数据 | ||
| 二 | --管理费用比率10% --付息债务管理能力10% | --在建工程弹性20% --负债弹性20% |
| 目标:得到公司基本价值评分和弹性评分 | ||
| 三 | 公司价值总评价=公司基本价值得分*[ (公司弹性得分-50 ) / 100*40% + 1] 方法:以弹性评分对基本价值评分进行增减,其增减幅度不超过20% | |
| 目标:得到公司价值总评分的排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