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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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于2005年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挪用公司资金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2007年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7年10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龙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邓龙龙挪用资金人民币12104万元应予追缴,退赔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邓龙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太公司)所属一栋房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号)因存在产权纠纷,广州新太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产权。2006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确权的房产因涉及诉讼已被查封,驳回我公司确权诉讼(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予以公告)。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广州新太公司上诉有理,予以支持,裁定如下:
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
2、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