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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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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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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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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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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8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436号)和2008年4月10日《关于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12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元发售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周晓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成都设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理财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机构理财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基金泰和、基金丰和、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由嘉实浦安保本基金转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300指数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嘉实海外中国股票基金。其中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年至今,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启典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88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1992年至今,担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douard Fernen Peter先生,董事,瑞士籍,美国 Carlton大学行政管理学士。曾任UBS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现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业。1995年至2000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年至今任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心主任。

    苗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7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Lindsay Wright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士),曾任德意志银行(新西兰)(前身为新西兰信托银行)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亚太资本合伙公司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信托银行亚太区COO、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COO及董事总经理,德意志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COO。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及中东区业务发展主管。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博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党开宇女士,硕士,CFA,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1年4月至2003年10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03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任诺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任诺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任诺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20日任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嘉实基金研究部总监。

    刘红辉先生,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任产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窦玉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戴京焦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刘熹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助理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下转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