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6号],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992年,上海民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民丰公司)决定由股东对本公司增资并改制,其中金礼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礼公司)应增资217.5万美元,1993年3月29日,洪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辉公司)将2,174,972美元汇入民丰公司,金礼公司因此取得了民丰公司相应股权并办理了有关股权登记手续。2005年,洪辉公司诉本公司,要求公司返还2,174,972美元及利息(详见2005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2007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应返还洪辉公司2,174,972美元及利息,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与此同时,本公司起诉金礼公司,要求金礼公司承担上海高院判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返还洪辉公司2,174,972美元及利息的费用及相关损失(详见2007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金礼公司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467.46万股。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6号]。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已于2008年4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生效。
三、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金礼公司与本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金礼公司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本公司在(2007)沪二中执字第535号执行案中应支付给洪辉公司的本金2,174,972美元及相应利息,实际给付金额以本公司、金礼公司与洪辉公司达成的偿还协议中约定的还款金额为准。
(二)金礼公司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本公司历次诉讼(包括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律师费合计约人民币400万元,实际支付以金礼公司核实给付金额为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622元,减半收取488,31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92,120元,共计人民币1,180,431元由本公司承担。
(三)双方应就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若有违反调解协议约定,则违约一方应给付未违约一方人民币1,000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方为金礼公司时,本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金礼公司名下由公司申请保全被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冻结并于2008年4月6日续冻的金礼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000万股,用以偿还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债务。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与洪辉公司诉公司终审判决相关联,两案合并对公司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执行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