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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非公开发行形成的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公告
    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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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有关情况的公告
    2008年04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8-031

      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

      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4月17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出资人组会议在哈尔滨市国际会议中心工大厅(41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由北亚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杨宝金主持,会议对北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将会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为244家,所持股份数额为426113297股,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为56家,股份数额为349276467股;委托北亚公司董事会代为表决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为188家,所持股份数额为76836833股。经表决,赞成北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共计207家,所持股份数额为378588839股,占全体出席有表决权的出资人所持股份数额的 88.85 %,已超过全体出席有表决权的出资人所持股份数额的三分之二。

      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和北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北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至此,北亚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五个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已经依法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北亚公司重整清算组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S*ST北亚     编号:临2008-032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8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工大厅(41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则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40名,代表股份266,904,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代表股份262,623,176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8.40%;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21名,代表股份4,281,45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7年财务审计机构。同时,授权董事会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时,确定支付其报酬的数额。

      同意票219,432,676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82.2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7,797,176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635,500         股;

      反对票1,809,20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6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反对票1,770,000股,流通股股东反对票39,200股;

      弃权票45,662,750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7.1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弃权票43,056,000股,流通股股东弃权票2,606,750股。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赵伊娜律师、关传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