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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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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综合症”
    与投资者教育
    追究刑责
    才能威慑“老鼠仓”
    尽快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银行应牢记次级债危机的教训
    深度调整或改变基金投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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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刑责才能威慑“老鼠仓”
    2008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家林
      ⊙陈家林

      

      中国证监会于4月21日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的处理决定: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外,还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这是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

      作为证监会第一例处罚的基金“老鼠仓”事件,此处罚结果具有标杆参照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此种行为被定性为“背信罪”,但因为相关法律中并无此明确条文,因此,对王黎敏、唐建的处罚将止于行政处罚,而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背信罪”条款,以应对类似基金“老鼠仓”等行为。

      对于证监会的建议,笔者深表赞同。

      基金“老鼠仓”是一种“背信行为”,即相关基金经理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为自己及其亲属牟取私利。这种背信行为比内幕交易更为严重和恶劣。因为,内幕交易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这种做法可以获利,但也有缺陷——它的卖出时机不容易把握——这是风险相对比较集中的一个环节。而“老鼠仓”则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不法者可以不用这种内幕信息,而通过利用投资者的资金拉升自己已经买入的股票,并顺利率先卖出自己持有的股票获利。

      这种获利方式更安全,收益率更高,风险更小。如果说内幕交易利用的是信息,而“老鼠仓”利用的则是投资者的信任。必须认识到,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任何一个基金都设计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人的利益,牵涉面非常广。目前,国内基金资产已超过3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也因此,“老鼠仓”案的负面影响更大,更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愤怒。一旦“老鼠仓”伤及投资者的信心,就容易引发赎回潮,加剧市场的波动,并可能危害社会稳定。

      鉴于“老鼠仓”的巨大危害性,美国等西方国家都把“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要被没收所得,被处以巨额罚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2006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监控市场的一位律师,发现某个账户异常——总是盈利,通过调查,揭出了这起著名的“老鼠仓”案,相关责任人被判刑,罚款金额也高达1亿美元。正是这种高昂的违法成本,有效抑制了“老鼠仓”案的发生。美国为了收集“老鼠仓”的线索,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其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非常之大。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成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通过严厉的惩处,加大违法者通过“老鼠仓”牟取私利的成本,确保基金的信誉不因个别“老鼠仓”案遭到公众的质疑。因此,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严厉追究通过“老鼠仓”牟取私利者的刑事责任,阻止“老鼠仓”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