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披露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1号〕,有关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号执行令、(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1号裁定书、(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2号裁定书以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裁定冻结、扣划公司银行存款10,138,471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查封公司财产如下:冻结了公司在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开设的帐户、冻结了原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城西支行开设的帐户、查封了公司所有证号为昆国用(2007)第00394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2202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77461元。
截至目前,北京新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光创业”)尚未向本公司支付该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赔偿金,以致公司未能如期自动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与新光创业签订的《质押协议书》的约定,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所应支付的赔偿由新光创业承担,新光创业将其持有的云南光明印楝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4,706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94.12%)及其派生的权益、云南印楝研究院有限公司99.9%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给公司,在新光创业不按期足额支付赔偿金和相关费用时,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上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鉴于上述,公司已向新光创业再次发出了支付通知。
根据本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进行持续披露。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号执行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1号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304-2号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