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2日上午在本公司26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7人,代表股份 210,518,4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79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蔡鸿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三)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四)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五)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六)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4181762.48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418176.2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4516721.49元,减去2006年度利润分配16000000.00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83280307.72元。2007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共计为32000000元,余额 51280307.7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486,662股 占99.9849 %
反对:31,627股 占0.01502 %
弃权:193股 占0.00009 %
(七)同意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授权董事会决定2008年审计报酬事宜。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八)关于2008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联集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2050万元;为东方国际物流上海空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300万元。
经本次股东大会批准的融资担保额度分次实施时,授权担保企业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以上授权融资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九)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室在2008年用不超过5亿元的资金额度(资金余额)用于一级市场投资。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十)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给予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按月平均发放。以上议案自2008年度起执行,有效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82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 %
反对:127 占0.00006 %
弃权:193股 占0.000092 %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蔡鸿生先生、徐建新先生、强志雄先生、邢建华先生、瞿元庆先生和张路先生为公司董事,选举霍佳震先生、惠熙荃女士和吴大器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68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6%
反对:127股 占0.00006 %
弃权:179股 占0.000085 %
(十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李克坚先生、李春明先生和季胜君先生为公司监事。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0,518,468股,意见如下:
同意:210,518,162股 占99.99986%
反对:127股 占0.00006 %
弃权:179股 占0.000085 %
另经公司2008年3月7日召开的二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直接产生黄蓉蔚女士、苏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二、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方达律师事务所陈鹤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08-008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2日下午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蔡鸿生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一致选举蔡鸿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徐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瞿元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大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朱陶伟先生、谷小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许福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四、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蔡鸿生先生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蔡鸿生先生、徐建新先生、邢建华先生、瞿元庆先生、惠熙荃女士;审计委员会由霍佳震先生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蔡鸿生先生、徐建新先生、强志雄先生、霍佳震先生、吴大器先生;薪酬委员会由蔡鸿生先生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蔡鸿生先生、惠熙荃女士、吴大器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2日
附简历:
朱陶伟先生,出生于1953年9月,大专学历,高级国际商务师,曾任上海市服装进出口公司第五业务部经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谷小平先生,出生于1955年10月,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师,曾任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业务部经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襄理/副总经理、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许福康先生,出生于1954年7月,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市第七印染厂财务部科长、上海展览中心财务部副部长、上海华茂进出口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与发展部经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方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黄大瑜先生,出生于 1955年8月,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教研室主任、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副首席代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投资银行部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其它人员简历请见2008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08-009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2日下午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李克坚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表决,一致通过选举李克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4月22日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鉴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瞿元庆先生、朱陶伟先生、谷小平先生、许福康先生和黄大瑜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上述人员有违反《公司法》中相关任职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审定、提名、聘任通过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没有违反《公司法》和《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霍佳震 惠熙荃 吴大器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