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联合”)实施了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的间接收购。但国源联合在收购鲁能集团股权过程中,未履行相应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国源联合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证监责改字[2007]1号),责令其整改,并于5 月31 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要求在整改完成之前,国源联合不得对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详见公司2007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近期,公司获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收购国源联合、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大能源”)持有的鲁能集团股权事宜,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等义务(详见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3日、3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国源联合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限制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已不再存在。此外,山东电力于2008年3月14日完成了收购鲁能集团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山东电力现合法持有鲁能集团77.14%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20.04%的股权。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为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电力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鲁能集团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山东电力现合法持有鲁能集团77.14%的股权,并通过鲁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间接控制本公司。鲁能集团下属企业依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包括但不限利益分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经营监督权、建议质询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以及山东电力、鲁能集团通过鲁能集团下属企业对本公司实施控制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山东电力间接持有本公司20.04%的股份自公告之日起由相关主体依法行使表决权。
山东电力、鲁能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0537 股票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08-008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