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 2008年4月1日,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召开时间:2008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
(三)召开地点: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崔臣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名,代表股份203,837,4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题:
(一)《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二)《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三)《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四)《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五)《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六)《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经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08,149,094.7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6,899,465.42元,子公司包头天骄清美稀土抛光粉有限公司提取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61,319.8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3,954,816.06元,扣除2006年度现金股利分配20,183,706.83元,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444,959,418.76元,资本公积金518,670,228.66元。
2007年度,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03,67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红股、派发 1元现金红利(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5 股股份。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202,755,018.76元转入下一年度。
(七)《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55,588,096 | 55,588,096 | 0 | 0 | 100% |
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详见2008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包头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代表股份数为148,249,360股。
(八)《关于申请2008年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2008年,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基建技改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整合收购所需投资资金,同意公司2008年度银行贷款总授信额度17亿元。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赞成比例 |
203,837,456 | 203,837,456 | 0 | 0 | 100% |
公司继续聘请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08年度公司向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70万元,审计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宋建中、刘宏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