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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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接到通知,第一大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20,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0.40%)于2008年4月23日经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除质押股数为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当日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又将其持有的1,50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008年4月17日,该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持有公司的1,3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为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人民币20,100万元,该笔借款的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5日。此次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76%,占公司总股本的6.5%,
2008年4月17日,该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持有公司的2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为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大连实德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人民币4,890万元,该笔借款的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5日。此次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66%,占公司总股本的1%,
上述质押股份共计1,50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2.42%,占公司总股本的7.5%,已于2008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8年4月23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