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黄俊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65,641,752.29 | 67,458,637.40 | -2.69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96,961,605.63 | -194,403,914.86 | -1.3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33 | -1.31 | -1.53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21,289.35 | -37,847.5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04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557,690.77 | -2,557,690.77 | 38.0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2 | -0.02 | 33.3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3 | -0.03 | 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2 | -0.02 | 33.33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50,156.14 | ||||
债务重组损益 | 1,833,792.59 | ||||
合计 | 1,783,636.4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5,173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7,405,357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7,405,357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6,405,357 | 人民币普通股 | |
刘芳 | 3,18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王锡娟 | 1,37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田农 | 1,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吴庆 | 1,066,922 | 人民币普通股 | |
周军 | 979,318 | 人民币普通股 | |
曾淦池 | 7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冯春玲 | 632,331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长期股权投资:本期末余额为125.34万元,比年初的246.28减少120.94万元,主要是公司对联营公司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400万股股权用于抵债所致;
2、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为204.09万元,比上年同期的113.42的增加90.67万元,主要是本期增加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及本期发生律师费所致;
3、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为234.88万元,比上年同期的305.91万元减少71.03万元,主要是偿还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4、营业外收支:本期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发生额分别为183.34万元和5.02万元,上年同期未发生,是本期实现债务重组收益及本期处理非流动资产发生损失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事项
1、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2,629.8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2004年7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4年8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12月24日、2004年9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2004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2004年4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履行上述判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我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5)历城民商初字第1128-1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原告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支付转让费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5万元及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告于200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我公司的存款或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2005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5)历城民商初字第1128-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了如下裁定:查封我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济房(易)字第7220025号的房产一处及证号为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2号、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5号、市中国用(93)字第1616006号的土地三宗。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4、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 2005年8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2月4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9月3日、2003年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和2006年12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5、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10月3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4)济中法执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书》。将我公司位于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房产建筑面积10073.4平方米,土地自东围墙内墙皮至西围墙内墙皮,长度为105.5米,宽自北水泥路与中线以南至南外墙皮,宽度为33.3米,总面积3513.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买受人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以870万元最高价竞得。2007年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山东分行”)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经平等协商,就减免利息偿还本金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编号为2007BG02)。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分七次偿还截止2007年3月21日所欠建行山东分行的借款本金24,057,478元及律师代理费16万元,最后一次还款截止日为2008年12月10日。在我公司如期履行了上述还款计划后,建行山东分行同意减免我公司所欠利息(我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在还款期限内所形成的利息需支付给建行山东分行)。但如果我公司迟滞于《减免利息协议》确定的还款进度还款,建行山东分行有权宣布出具给我公司的所有《减免利息通知单》作废(根据偿还本金比例所计算的减免利息),建行山东分行有权冲回对我公司已减免的全部利息,并按2000GLDK1号《借款合同》规定利率补计利息。2007 年 12 月 29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补充协议》。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05年3月16日、2005年11月24日、2007年7月19日和2008年1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6、关于本公司与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投资纠纷一案,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我公司对此判决有异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2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我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00万股过户到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抵偿本案欠款295.12万元人民币;对剩余债务1,505,182.00元人民币执行程序终结,发放债权凭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21日、2006年4月15日和2008年2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7、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起诉我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判令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我公司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本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420万元以及利息10,065,873.43元(计至2006年3月20日,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被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889.36元,诉讼保全费250,000.00元,共计636,889.36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执字第20-2号和鲁执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鲁执字第20号《执行通知书》。裁定如下:冻结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A股股票520万股,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股权的转移、质押等手续,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并扣划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4,062,093元。2007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部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本公司通过向新恒基房地产借款偿还工行济南高新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工行济南高新支行减免本公司488万元的利息。公司第三大股东新恒基房地产持有的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于2008年3月25日和2008年4月7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卖520万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5月19日、2006年12月8日、2007年9月5日、2008年1月4日2008年3月28日和2008年4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8、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年1月31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二)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召开的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目前非公开发行股份拟收购资产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拟收购资产项目多、工作量大,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仍为亏损。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钦
2008年4月23日
证券简称: *ST金 泰 证券代码:600385 编号:临2008-021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2008年4月22日、4月23日、4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上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公司于2007年7月6日召开的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07年7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拟收购资产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拟收购资产项目多、工作量大,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积极配合、敦促相关各方的工作,加快上述事项的进程争取早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拟收购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待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即召开董事会并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有关部门核准。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到目前为止并在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均确认除公司已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