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吕海洲先生委托董事朱一波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赵兴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姚绍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303,623,417.05 | 1,123,555,713.84 | 16.03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357,308,707.79 | 356,693,537.95 | 0.172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0143 | 1.0125 | 0.1778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2,960,399.82 | -351.23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652 | -351.23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615,169.84 | 615,169.84 | -85.3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17 | 0.0017 | -85.3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17 | 0.0017 | -85.4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017 | 0.0017 | -85.42 |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1358 | 0.1358 | 减少1.0742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1358 | 0.1358 | 减少1.0842个百分点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0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 0 | |||||
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 0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0 | |||||
委托投资损益 | 0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0 | |
债务重组损益 | 0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0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0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0 | |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 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 200 | |
所得税影响 | 0 | |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0 | |
合计 | 200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55,22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 6,914,292 | 人民币普通股 | |
云南浩通投资有限公司 | 1,382,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晋信天健资金信托 | 1,176,211 | 人民币普通股 | |
班伟 | 1,07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徐敏安 | 828,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龚艳芳 | 72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680,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赛荣昌 | 588,888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建军 | 543,291 | 人民币普通股 | |
舒慧泉 | 504,053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比例增减 |
应收账款 | 95325048.59 | 39596488.91 | 140.74% |
预付款项 | 112016889.3 | 73675763.92 | 52.04%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68411.89 | 499661.89 | 133.84% |
应付账款 | 39944522.69 | 5370955.95 | 643.71% |
预收款项 | 47497209.01 | 8167535.47 | 481.54% |
应交税费 | 5848136.81 | -1661431.13 | 451.9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0 | 402379.45 | -100.00% |
其他应付款 | 163353791.6 | 115696317.8 | 41.19% |
应收帐款、预收款项增加因为: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奥运产品的销售1季度大幅增加。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增加因为: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奥运产品黄金原材料及其他存货的增加。
应交税费增加因为: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免税期已过,本年度所得税减半征收导致所得税增加。
其他应付款增加因为: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奥运产品流动负债的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2007年9月12日,依据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民康企业持有本公司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85%)限售流通股司法裁定给自然人朱清;2008年1月4日,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盈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拍卖形式竞得民康企业持有本公司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4%)限售流通股。截止2008年1月14日,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共司法划转本公司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9%)限售流通股,尚持有本公司18,103,034股限售流 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进行2007 年度审计等服务业务,聘期一年,审计费用50万元。
3、2007年6月2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简称“中国信达”)诉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康服饰”)没有在约定时间还清贷款一案,本公司为此笔贷款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7年8月,依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号,该院依法裁定冻结恩康服饰、东方金钰在银行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07年11月,依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号,该院依法判决恩康服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贷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东方金钰对上述52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恩康服饰和东方金钰共同负担。恩康服饰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2001年10月,公司通过与西安开元科教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将恩康服饰置换出上市公司。此次详情见公司2001年10月15日公告。同时,公司继续承担此案涉及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恩康服饰行使追偿的权力,尽量将公司的损失减到最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8年4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2007年9月16日,中国银行鄂州分行诉本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还清贷款一案,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溢达针织有限公司、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所有财产对于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鄂州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城”)对本公司所欠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07年10月,依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该院依法冻结多佳织染资金680万。200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08年1月,依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该院依法判决本公司向鄂州中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借款本金4800万元截止2007年6月20日的银行利息6,998,937元和从2007年6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司向鄂州中行偿付律师代理费42万元;纺织城对以上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本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鄂州中行对本案抵押物纺织城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详情请见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若其通过资产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两家珠宝类公司即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1)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上述两家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任一年实现净利润,按公司权益计算分别低于3,500万元,3,850万元、4,235万元;或者(2)上述两家公司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兴龙实业将追送股份,按照现有流通股股份每10股送2股。
2007年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4228.80万元,符合承诺要求。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