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2007年8月15日起,我国已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的税率由20%调减为5%,但据记者了解,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仍然要求券商按20%的税率代扣客户保证金利息税,原因税务部门认为证券客户保证金是非储蓄存款,但券商却认为证券客户保证金等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5%来代扣客户保证金利息税,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一位券商总裁介绍说,在第三方存管后,券商将客户的保证金存放于银行,银行给券商同业存款利息,券商给客户储蓄存款利息,在2007年8月15日起,我国已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的20%调减为5%,但是最近在税务检查中,券商却被要求按20%的税率代扣证券保证金利息税。但保证金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储蓄存款,这对股民来说有失公平。
券商还认为,这一规定容易造成证券保证金外流。“因为股民将钱存到银行只按5%征利息税,存在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名下将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这是明显逼着资金外流。”
储蓄存款利息税下调为5%,非储蓄存款利息税依然是20%,因此解决这一争端的需要认定证券保证金是否是储蓄存款。税务部门认为,只有存在银行或者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定的地方才能叫储蓄存款,而券商认为,证券保证金等同储蓄存款,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起到股民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一种桥梁作用,特别是该账户目前都由银行作第三方托管,实质是银行存款的另一种形式,并且此前税务部门一直要求将证券客户保证金比作储蓄。
另据了解,因为各地对税法的理解不同,有的券商依然按照5%抵扣。如有的地方就是按5%征收,有的地方仍按20%征收。这样容易造成政策不统一,有失公允。
业内人士还认为,不将证券保证金认定为储蓄存款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容易造成拥有大资金量的股民会频繁地将资金在保证金账户和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之间划转,以合理避税。
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维护国家、券商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对相关的文件和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体现公平,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