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本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七)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六、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运营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故意违背行业公约、职业道德、公司管理制度或个人承诺,而给基金管理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可能与股票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在牛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低或者在熊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高,从而可能使本基金收益率落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提高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9、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联系人:吴涛
电话:021-38619808
传真:021-38619888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认购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申请信息订制服务。如申请电子邮件订制服务,可获得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每日信息、客服周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者,可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五、资讯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619968
(二)公司网站: http://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查阅备查文件的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