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2007年5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偿还垫款本金人民币16344193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7年3月6日的利息为27489.74元,2007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3105元及诉讼保全费84030元由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香实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原告)的汇票垫款人民币12062407.00元及相应利息;2、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实业追偿;3、本案件受理费100214.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截止审计报告日,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838.7723万元。
12、(2006)成铁执字第8号
2004年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500万元,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04年11月23日至2005年11月22日。由于借款到期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2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下达了(2006)成铁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划拨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执行额度以人民币5025000元及银行利息为限。
截止审计报告日,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71.30万元。
13、(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
2001年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17日至2002年9月30日。借款到期由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本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3年5月9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30万元的股权及应得的投资回报折抵现金代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9461300元,差额部分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足。
由于厦门华商和公司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泰信托分别于2003年10月14日、2004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与上海高院均认定:中泰信托与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鑫通国际)应按照双方于2003年5月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书》中相关约定履行以股权抵债的义务。
2004年7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在中泰信托公司与华通招商集团按约定的清偿方式履行后,主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中泰信托公司仍可以继续追究华通天香集团的担保责任。
2006年5月8日,中泰信托安排的单位与华鑫通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在办理股权过户的过程中,华鑫通国际用于抵债的股权被其债权人华夏银行查封,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上海高院驳回其申请复议并裁定中泰信托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责任。
为此,中泰信托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厦门华商、公司及华鑫通国际以现金方式偿债的义务。此案将于2008年1月31日开庭。
2008年3月26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三方约定:截至签订和解协议前,厦门华商尚欠该笔借款本金94613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偿还。如在签订本和解协议当日,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万元人民币。至此,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即全部清偿完毕,双方之间就上述借款合同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本公司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自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向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0万元人民币三个工作日内,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2007年12月7日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因上述债务事宜提起的诉讼予以撤回起诉。
2008年3月26日,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已归还本金400万元。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14、 (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一案
2005年3月18日,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投")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2005年1月、3月,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先后与上海工投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一旦发生上海工投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人共同向与上海工投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因华通国际未按约还款而涉讼,上海工投依据判决代华通国际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嗣后,因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未承担反担保责任, 上海工投于200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8月7日调解如下:1、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同意对上海工投代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偿还的借款及欠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同意共同向上海工投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75万元;3、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同意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上海工投归还上述两项款项;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37.20元,减半为人民币124,318.60元,由高扬瑜先生和本公司共同负担,应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上海工投支付。华通国际现仍与上海工投商谈还款具体时间,并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本公司承担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公司发出(2007)沪二中执字第96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上海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违约金人民币1,75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18.6元、执行费人民币106,644.9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公司向银行借款涉及的诉讼事项:
1、(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7月14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4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公司及保证人另案涉讼对借款造成风险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1500万元(2005年6月24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2005年7月26日归还400万元)。已年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4950000元(2005年9月28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1695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三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6年11月30日,保证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太行水泥限售流通股(原法人股)100万股被拍卖,成交价214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3065930元未偿还,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2、(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4月28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7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2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20000000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22000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余借款本金13770530元未偿还,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3、(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一案:
2005年10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5月13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13日到2005年5月11日,并由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归还254万元,尚欠本金746万元,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74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5年11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尚欠借款本金746万元及利息;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7310元、诉讼保全费37830元,由本公司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4、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一案:
2005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8月11日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未还涉讼对履行还款义务已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三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确认欠关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5750元,至2005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314572.5元以及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偿还利息570322.5元,于200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2006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直接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聘请律师费用193000元;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6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31076017.5元及执行费33076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担保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5、(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5年7月26日,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4900万元,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7000万股和3000万股股权和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的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500万股股权的剩余价值提供质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06年2月13日并约定在2005年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12月25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2006年2月13日前归还本金3900万元。现因本公司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存款共计48,701,129.5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50万元;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利息165,720.50元及逾期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可以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7000万股股权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在本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97,541.30元由本公司和担保人共同承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6、(2006)榕民初字第92号一案:
2005年4月公司分三次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入总额为2000万元的贷款,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中:1000万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2日至2006年4月4日;另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7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532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110586元、诉讼保全费101106元由本公司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7、(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
2005年6月29日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800万元,并由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9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5年6月29日计至2006年6月29日,按年利率6.138%计收;逾期利息自2006年6月30日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再扣除公司已付利息人民币239,053.26元);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保证人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50911元、财产保全费40520元,由公司负担。
2006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保证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本案冻结的本公司与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因目前均无处置条件而暂不要求法院处置,同时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8、(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借款6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保证人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和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证人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0917元、诉讼保全费31680元由公司承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9、(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借款8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现因公司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证人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51261元、诉讼保全费42130元由公司承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0、(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借款7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证人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6032元、诉讼保全费36780元由公司承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1、(2006)闽民初字第7号一案:
200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7号应诉通知书。
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入两笔数额为40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06年3月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06年4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在下列公司的股权: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61.6%的股权、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6.79%的股权、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权、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查封公司未予福清市天香油脂厂厂房、机器设备及相应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公司位于福州市日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元为限。
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在四川蜀龙种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股权。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元为限。
2006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返还两笔借款本金4000万元、1000万元及利息1,532,199.84元、383,049.96元(该利息计算至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继续计算至公司偿还全部欠款为止;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269,586元、保全费259,576元,由公司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2、(2006)闽民初字第8号一案:
2004年9月6日、16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借入四笔数额总共为48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分别至2005年9月5日和9月15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于2006年3月1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240,352.83元(计至2006年2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款日止),;偿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1,212元;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公司追偿。
2006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执行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公司3.30%股权、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50%股权(以人民币5400万元为限),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3、 (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一案:
2005年6月2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签订合同,借入数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公司将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因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息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06年5月15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8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13.588736万元(暂计至2006年4月20日),2006年4月21日后的利息按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款目为止;公司若不能在上述判决的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可以就设定质押的公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抵偿上述债款的权利;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35790元由公司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4、 2005年4月4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11日。2006年10月8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5、(2006)榕民初字第166号
2004年3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5日至2005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仍欠借款本金3709236.83元及相应利息392936.7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5月2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709236.83元及相应利息392936.7元;保证人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520元由本公司和保证人共同承担。
2006年9月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6.83元,尚欠借款本金3709000元未偿还,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6、(2007)榕民初字第407号案
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诉公司的传票{案号(2007)榕民初字第407号], 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名为"福州市轻工业局"。案件主要情况:1993年9月16日,原福州日用化工厂向福州市财政局借技改资金1900万元,1995年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使福州市财政局原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该1900万元的国有产权相应的划转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6月26日,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对福州市轻工业系统的6102万元债权划归福州市轻工业局,由福州市轻工业局作为国有授权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其中包括对福州日用化工厂的1900万元债权。据此,福州市轻工业局福州日用化工厂于1996年7月30日就上述借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由福州日用化工厂在1998年12月25日向福州市轻工业局还清,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一,逾期还款则按月息千分之二计息。1998年公司兼并原福州日用化工厂,根据公司与原福州日用化工厂签订的兼并合同,约定:公司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兼并福州日用化工厂。之后, 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与公司就兼并后福州日用化工厂向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借款1900万元的还款事宜于1998年11月12日签订一份《还款合同书》,按《还款合同书》约定:公司的欠款金额为1940万元, 公司应从199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5期归还所欠借款,若逾期不按时还款,收取年1.2%的资金占用费。《还款合同书》生效后, 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 福州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特向法院起诉,此案将于2007年10月31日开庭。
2007年11月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判决如下:1、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计至2007年5月31日为118780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件受理费145681元由公司负担,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三)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因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币种 期末余额
1 浦发银行虹口区办事处 076347-4292024141 人民币 0.00
2 华夏银行上海杨浦支行 135819-819133635 人民币 83.07
3 光大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 106204-00304013721 人民币 210.95
4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川北支行 55821497001 人民币 247.06
5 中国工商银行第一支行 9333310350700058803 人民币 32.01
6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1001190719004617339 人民币 3,672.11
7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黄埔支行 144978-04210005239 人民币 2.25
8 农行上海浦东洪山营业所 033485-0040008043 人民币 -
9 华夏银行闵行支行 135796-00080812332 人民币 47.84
10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5505400020005055 人民币
11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5505400020004595 人民币 0.66
12 工行福州市五一支行 1402021109004631064 人民币 -
13 中行福建省分行 800100822308093001 人民币 33.81
14 农业银行福清镜洋营业所 152801040000249 人民币 29.48
合计 4,359.24
(四)其他诉讼事项
本公司于2008年1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原告,下称:瑞金医院)与公司(被告)共同投资成立了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下称:上海天广),原告以知识产权出资9000000元,公司以货币出资21000000元,公司在验资后,擅自将21000000元从上海天广划出,瑞金医院认为,本公司已构成资金抽逃。此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公司应返还瑞金医院9000000元,但本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瑞金医院于2007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1000000元,偿还9000000元以及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373014元。
本案将于2008年4月1日开庭。
7.8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所持对象名称 | 初始投资金额 | 持有数量 | 占该公司股权比例 | 期末账面值 | 报告期损益 | 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 | 会计核算科目 | 股份来源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000,000.00 | 2,400 | 1.61 | 36,000,000.00 | ||||
合计 | 36,000,000.00 | - | 36,000,000.00 | - | - |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审计 |
审计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
审计意见全文 | |
中国 福州 2008年4月28日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7,874,240.87 | 33,087,319.89 |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0,460.00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21,809,908.27 | 15,258,789.25 | |
预付款项 | 15,713,222.35 | 32,669,063.25 |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285,853,291.53 | 98,874,658.11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6,943,645.52 | 16,543,748.8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18,608.78 | ||
流动资产合计 | 368,194,308.54 | 196,552,648.12 |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110,284,663.13 | 147,543,286.57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14,949,599.60 | 25,816,912.26 | |
在建工程 | 25,076,656.80 | 5,025,363.33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20,099,350.14 | 22,987,010.89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0,692.04 | 87,683.03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4,818.75 | 60,980.27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359.24 | 4,794.8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70,610,139.70 | 201,526,031.17 | |
资产总计 | 538,804,448.24 | 398,078,679.29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379,266,645.97 | 380,370,830.00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28,387,723.00 | 57,223,962.00 | |
应付账款 | 7,660,344.22 | 11,605,919.08 | |
预收款项 | 3,892,814.80 | 4,497,760.93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996,373.91 | 1,732,186.62 | |
应交税费 | 145,725.83 | 418,869.46 | |
应付利息 | 75,085,724.81 | 36,718,187.84 | |
应付股利 | 8,231,298.90 | ||
其他应付款 | 157,915,092.19 | 76,153,450.45 |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6,400,000.00 | 16,4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669,750,444.73 | 593,352,465.28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653,709.43 | 653,709.43 | |
预计负债 | 168,592,524.13 | 145,841,889.2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69,246,233.56 | 146,495,598.67 | |
负债合计 | 838,996,678.29 | 739,848,063.95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221,100,001.00 | 221,100,001.00 | |
资本公积 | 121,035,566.58 | 121,035,566.58 | |
减:库存股 | |||
盈余公积 | 14,745,085.28 | 14,745,085.28 |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662,007,105.32 | -710,940,055.22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05,126,452.46 | -354,059,402.36 | |
少数股东权益 | 4,934,222.41 | 12,290,017.7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00,192,230.05 | -341,769,384.66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538,804,448.24 | 398,078,679.29 |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丽萍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722,960.85 | 514,030.36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927,582.42 | 1,087,894.43 | |
预付款项 | 14,269,904.35 | 14,269,904.35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377,993,816.06 | 181,833,279.73 | |
存货 | 28,074.32 | 330,457.10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
流动资产合计 | 393,942,338.00 | 198,035,565.97 |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117,847,766.46 | 203,561,903.67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13,631,635.24 | 22,370,231.66 | |
在建工程 | 130,000.00 | 4,454,611.33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17,823,590.94 | 19,277,953.65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20,692.04 | 87,683.03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359.24 | 4,794.82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49,458,043.92 | 249,757,178.16 | |
资产总计 | 543,400,381.92 | 447,792,744.13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363,105,345.97 | 366,709,530.00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2,397,414.00 | 2,907,938.00 | |
预收款项 | 2,863,762.80 | 2,363,762.80 | |
应付职工薪酬 | 640,691.71 | 855,107.20 | |
应交税费 | 248,635.41 | 336,528.81 | |
应付利息 | 70,791,490.38 | 36,473,066.54 | |
应付股利 | 0 | 8,231,298.90 | |
其他应付款 | 165,000,548.33 | 161,263,170.80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6,400,000.00 | 16,400,000.00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621,447,888.60 | 595,540,403.05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653,709.43 | 653,709.43 | |
预计负债 | 168,592,524.13 | 145,841,889.24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69,246,233.56 | 146,495,598.67 | |
负债合计 | 790,694,122.16 | 742,036,001.72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221,100,001.00 | 221,100,001.00 | |
资本公积 | 120,219,418.21 | 120,219,418.21 | |
减:库存股 | |||
盈余公积 | 14,586,804.77 | 14,586,804.77 | |
未分配利润 | -603,199,964.22 | -650,149,481.57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247,293,740.24 | -294,243,257.59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543,400,381.92 | 447,792,744.13 |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丽萍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12月
编制单位: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57,541,820.79 | 102,856,354.42 | |
其中:营业收入 | 57,541,820.79 | 102,856,354.42 |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133,542,436.24 | 408,528,540.64 | |
其中:营业成本 | 50,743,635.44 | 103,425,842.89 |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07,676.18 | 344,648.98 | |
销售费用 | 2,720,014.31 | 5,976,446.78 | |
管理费用 | 16,086,537.87 | 16,019,043.36 | |
财务费用 | 39,148,997.03 | 40,106,940.47 | |
资产减值损失 | 24,635,575.41 | 242,655,618.16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0,980.00 | -53,825.00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14,786,185.85 | -46,195,535.71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4,136,398.51 | -45,333,884.88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8,816,550.4 | -351,921,546.93 | |
加:营业外收入 | 11,435,137.28 | 1,602,061.38 | |
减:营业外支出 | 2,207,658.37 | 109,413,559.96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2,133,206.79 | 1,395,055.88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48,044,029.31 | -459,733,045.51 | |
减:所得税费用 | 88,622.45 | 481,598.13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7,955,406.86 | -460,214,643.6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8,932,949.9 | -451,346,938.61 | |
少数股东损益 | -977,543.04 | -8,867,705.03 | |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22 | -2.04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22 | -2.04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丽萍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12月
编制单位: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营业收入 | 1,097,874.00 | 911,818.00 | |
减:营业成本 | 1,316,697.30 | 2,400,640.64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91,704.18 | 86,551.40 | |
销售费用 | 706,695.24 | ||
管理费用 | 6,774,214.33 | 3,372,352.59 | |
财务费用 | 34,887,289.23 | 35,186,201.39 | |
资产减值损失 | 20,951,471.71 | 214,667,963.70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99,278,343.90 | -20,001,937.19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4,136,398.51 | -44,751,661.19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6,254,841.15 | -275,510,524.15 | |
加:营业外收入 | 11,358,608.83 | 504,571.39 | |
减:营业外支出 | 663,932.63 | 109,034,629.02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 657,172.21 | 1,168,939.78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46,949,517.35 | -384,040,581.78 | |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6,949,517.35 | -384,040,581.78 |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丽萍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12月
编制单位: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6,825,107.33 | 86,567,775.70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8,656.68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4,622,620.38 | 23,782,482.25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11,447,727.71 | 110,368,914.63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7,797,883.76 | 75,795,456.66 |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4,104,112.50 | 9,795,091.65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932,737.02 | 1,364,051.65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9,306,204.36 | 37,554,163.85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2,140,937.64 | 124,508,763.8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9,306,790.07 | -14,139,849.18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2,675,459.82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2,018,264.27 | 11,000.00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44,360.00 | 1,237,294.47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16,065,840.70 | 12,449,897.81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0,903,924.79 | 13,698,192.28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8,343,673.80 | 1,896,944.06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5,944,650.00 | 54,325.00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4,288,323.80 | 1,951,269.0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84,399.01 | 11,746,923.22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8,700,000.00 | 7,000,000.00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589,000.00 | -28,864,390.82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7,289,000.00 | -21,864,390.82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0,060,114.03 | 7,269,706.83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873,003.13 | 3,485,676.98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836,239.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9,769,356.16 | 10,755,383.8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80,356.16 | -32,619,774.63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159.42 | -703.40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3,439,875.48 | -35,013,403.99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222,929.07 | 39,236,333.06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7,662,804.55 | 4,222,929.07 |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丽萍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7年1-12月
编制单位: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70,624.00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0,401.12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63,321.30 | 24,894,772.93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633,945.30 | 24,905,174.05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8,669.00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53,612.83 | 925,877.47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08,850.98 | 330,368.49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726,644.60 | 21,078,542.47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7,697,777.41 | 22,334,788.4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063,832.11 | 2,570,385.62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44,360.00 | 11,626.47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16,192,481.11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6,336,841.11 | 11,626.47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934,883.00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934,883.0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336,841.11 | -923,256.53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14.03 | 1,000,236.83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9.98 | 508,763.52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75,390.82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24.01 | 1,784,391.17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4.01 | -1,784,391.17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72,884.99 | -137,262.08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38,639.54 | 375,901.62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11,524.53 | 238,639.54 |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丽萍
(下转D1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