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适用法律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8年4月29日以书面形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的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SinoSing Power Pte. Ltd.)100%股权的议案》,同意
1、公司受让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能集团”)持有的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SinoSing Power Pte. Ltd.)100%股权(“本次转让”);
2、公司与华能集团拟签署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转让协议”);
3、授权公司董事黄龙先生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协议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华能集团达成一致后,代表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
4、授权公司董事黄龙先生根据适用法律采取适当行动申请和/或办理有关主管机关对本次转让的批准和/或备案;
5、授权公司董事黄龙先生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的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转让相关的事宜。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转让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二、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转让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与本次转让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并授权公司董事黄龙先生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关联交易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李小鹏、黄永达、黄龙和吴大卫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决议中第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30日
附件: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受让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有的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SinoSing Power Pte. Ltd.)100%股权(“本次转让”);和(2)本次转让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有关部门就本次转让所准备的相关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后,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转让。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1)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转让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本次转让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公司利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钱忠伟 夏冬林 刘纪鹏 吴玉生 于宁
2008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08-01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已签署转让协议受让华能集团拥有的中新电力100%股权。根据转让协议,本次转让的对价由下列两部分构成:①华能集团对中新电力的股本投资约9.85亿美元(包括华能集团的自有资金1.97亿美元,以及华能集团获得的贷款资金7.88亿美元),和②截止本次转让交割日华能集团直接承担的与通过中新电力收购淡马锡持有的大士能源100%股份事宜相关的支出(含贷款利息)[1,628.21万美元+27.79万新元+6,028.42万元人民币](“转让对价”)。于本次转让的交割日,本公司应向华能集团一次性支付转让对价,其中7.88亿美元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转让对价1.97亿美元和[1,628.21万美元+27.79万新元+6,028.42万元人民币]按照华能集团实际支付该等资金时发生的人民币支出金额由本公司用自有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转让预计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中新电力100%的股权及其截止2008年3月24日附带的所有权益。
*若以本公告前一日(即2008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9898、中国银行公布的新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价5.1347折算,作为本次转让的对价,本公司应于本次转让交割日从华能集团承继约55.08亿元人民币的债务,并以现金方式向华能集团支付约15.72亿元人民币。
● 华能集团直接持有华能开发51.98%的注册资本权益,间接持有华能开发5%的注册资本权益,华能集团持有本公司8.75%的股份;华能开发持有本公司42.03%的股份。本次转让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8年4月29日以书面形式审议通过了本次转让的相关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会中与本次转让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参加与本次转让有关的议案表决,本次转让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本次转让需依法经有权批准本次转让的政府部门批准和/或登记备案。
● 本次转让是本公司实行开发与收购并重发展策略的延续。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拥有的权益装机容量将增加2,670兆瓦。本次转让可以分散本公司的地域风险,改善本公司的燃料结构,使本公司获得良好的海外发展平台及积累海外投资运作经验,符合本公司“走出去”的战略及本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在财务影响方面,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规模相应增加,负债水平小幅上升,财务杠杆效应得到进一步发挥,大士能源作为本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将使本公司的盈利总额得到提高。
● 根据中新电力与由六家境外银行组成的银团于2008年3月14日签署的过桥贷款协议,本次转让尚需获得该银团的同意。根据中新电力与相关各方于2008年3月14日签署的中国银行贷款协议,本次转让亦需获得中国银行贷款协议相关各方的同意。本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前述同意。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华能集团”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华能开发”指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4.“中新电力”指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SinoSing Power Pte. Ltd.)。
5.“中新电力股权”指华能集团拥有的中新电力100%的股权及其截止2008年3月24日附带的所有权益。
6. “大士能源”指大士能源有限公司(Tuas Power Ltd.)。
7.“本次转让”指本公司拟进行的受让华能集团拥有的中新电力股权的交易。
8.“中国银行贷款协议”指中新电力(作为借款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安排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作为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作为担保方)和华能集团(作为反担保方)于2008年3月14日签订的贷款协议(TERM FACILITIES AGREEMENT)。
9.“转让协议”指本公司与华能集团于2008年4月29日签署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
10.“《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联交所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12.“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13.“元”指, 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二、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与华能集团签署了转让协议。本公司将依据转让协议的相关安排受让中新电力股权。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转让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8年4月29日以书面形式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转让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未参加与本次转让有关的议案表决。独立董事钱忠伟、夏冬林、刘纪鹏、吴玉生和于宁先生认为本次转让对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是公平的。
本次转让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转让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本次转让的完成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主管机关的核准,本公司亦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预计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中新电力100%的股权及其截止2008年3月24日附带的所有权益。
三、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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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华能集团。200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能集团实施了改组,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4月2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华能集团的资产总计为3,760.8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合计为2,698.70亿元,负债合计为2,854.10亿元,所有者权益总计(剔除未处理资产损失后的金额)为906.76亿元;2007年,华能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06.82亿元,净利润89.37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54.39亿元。
2.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华能集团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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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尚华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而尚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能开发10%的股权,因此华能集团间接持有华能开发5%的权益。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中新电力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为华能集团持有的中新电力100%股权。中新电力是华能集团为收购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Temasek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淡马锡”)持有的大士能源100%股份而在新加坡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华能集团对中新电力的股权投资为约9.85亿美元。中新电力收购大士能源100%股份的交易已于2008年3月24日完成,中新电力支付给淡马锡的转让对价为42.35亿新元(约合30亿美元)。中新电力的其他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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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中新电力仅直接拥有一家下属企业,即大士能源(大士能源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公告第四部分第2项),中新电力拥有大士能源100%的权益。截至2008年3月24日,中新电力的银行贷款总额为约29.61亿新元。
华能集团保证其对中新电力股权拥有完整的、排他的、合法有效的、可依法处置的所有权,中新电力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亦不涉及任何争议、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
2.大士能源及其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1)大士能源基本情况
大士能源是一家位于新加坡的从事电力生产、交易、零售的公司,装机容量为2,670兆瓦,占新加坡市场超过25%的份额。其发电设施包括2台600兆瓦的燃油蒸汽机组,4台367.5兆瓦的燃气联合循环机组,各发电机组机龄短、运行稳定、可靠性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大士能源2007财年(财年截至2007年3月31日)实现总发电量102.7亿千瓦时,总售电量100.7亿千瓦时。
大士能源的发电业务主要是通过固定合同和向电力库出售的方式销售所发电量。固定合同的电价由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EMA”)根据市场中的长期发电边际成本制定。在固定合同实施期间,EMA基于长期发电边际成本的变化对固定合同电价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同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率和燃料价格的变化对固定合同电价进行季度性的调整,这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大士能源等电力公司部分发电业务的利润空间。大士能源2007财年通过固定合同出售的电量占其出售的总发电量的64%。此外,大士能源还按照电力库价格将部分电量出售给电力库市场。新加坡竞争性的电力库市场每半小时进行一次报价,市场出清价格与调度的发电量由供应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叉点决定。大士能源的燃气联合循环机组由于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在电力库竞价上网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在发电业务之外,大士能源的电力零售业务执行的电价与其发电业务的电价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发电业务面临的价格风险。
大士能源的其他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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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士能源下属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大士能源直接拥有4家下属企业,分别为 (i) Tuas Power Supply Pte Ltd.; (ii) Tuas Power Utilities Pte Ltd.; (iii) TPGS Green Energy Pte Ltd.; (iv) New Earth Pte Ltd., 该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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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新电力和大士能源的财务数据摘要
(1)中新电力的财务数据摘要(未经审计)
单位:千元 币种: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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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以上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而进行编制。中新电力成立于2008年3月10日,尚无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ii)自2008年3月10日(中新电力成立之日)至2008年3月24日期间,中新电力除获得华能集团约9.85亿美元的股本注资及从相关银行获得贷款以从淡马锡收购大士能源100%的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中新电力的损益表主要反映中新电力为收购大士能源100%股份而向相关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财务成本。
(iii)负债总额主要包括29.61亿新元的银行贷款扣除0.13亿新元的交易费用。
(2)大士能源的财务数据摘要(经审计)
单位:千元 币种: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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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大士能源的财政年度为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ii)以上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而进行编制。本公司将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刊发关于审议本次转让的股东大会通知时一并披露依据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大士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合并财务数据。
4、债权债务转移
华能集团对中新电力的股本投资为约9.85亿美元,其中7.88亿美元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的期限为15年(含3年宽限期)的贷款。根据本次转让的相关安排,华能集团和本公司将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达成适当安排,由本公司于交割日承接华能集团在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第007W号借款合同项下作为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即由本公司于交割日起承担 7.88亿美元本金和相应利息的偿还义务并享有借款人的所有权益。该等贷款将由本公司以本公司整体(包括大士能源)运营产生的收益偿还。
中新电力受让淡马锡拥有的大士能源100%股份时获得了中国银行海外分行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还本)的约6.0亿美元的商业贷款,中国银行总行为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华能集团向中国银行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本次转让的相关安排,华能集团和本公司将与中国银行贷款协议的相关各方达成适当安排,由本公司于交割日起承继华能集团在中国银行贷款协议项下作为反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转让的相关安排,本公司于交割日起从华能集团承继的银行贷款和反担保本金金额合计为约13.88亿美元。
除上述外,就本公司所知,本次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转让对价:根据转让协议的条款并受转让协议包含的条件所限制,华能集团同意将中新电力股权转让予华能国际,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对价由下列两部分构成:①华能集团对中新电力的股本投资约9.85亿美元(包括华能集团的自有资金1.97亿美元,以及华能集团获得的贷款资金7.88亿美元),和②截止本次转让交割日华能集团直接承担的与通过中新电力收购淡马锡持有的大士能源100%股份事宜相关的支出(含贷款利息)[1,628.21万美元+27.79万新元+6,028.42万元人民币](“转让对价”)。于本次转让的交割日,本公司应向华能集团一次性支付转让对价,其中7.88亿美元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转让对价1.97亿美元和[1,628.21万美元+27.79万新元+6,028.42万元人民币]按照华能集团实际支付该等资金时发生的人民币支出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转让的交割完成后,华能国际将拥有中新电力100%的股权及其截止2008年3月24日附带的所有权益。
(2)债务担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并且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①华能集团和华能国际应与中国银行贷款协议的相关各方达成适当安排,由华能国际于交割日起承继华能集团在中国银行贷款协议项下作为反担保方的权利义务,和②华能集团继续承担与中新电力履行其在大士能源100%股份购买协议项下义务有关的保证责任。
(3)交割日:转让协议规定的完成转让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或被依法放弃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
(4)转让交割:于交割日,①华能国际应以向华能集团一次性支付转让对价,其中7.88亿美元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转让对价1.97亿美元和[1,628.21万美元+27.79万新元+6,028.42万元人民币]按照华能集团实际支付该等资金时发生的人民币支出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和②华能集团应根据转让协议就其转让不附带任何担保责任的中新电力股权,向华能国际交付证明华能国际排他地拥有中新电力股权的法律文件(连同有关股权证书)。
(5)本次转让完成的条件:
①双方完成转让义务的条件
双方各自负有促使转让完成的义务并应尽最大努力满足下述各条件,下述条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由华能集团和华能国际(视情况而定)放弃。在下述各条件被满足或被依法放弃前,双方均没有完成转让的义务:
(a)华能国际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转让表示支持并认为交易条件是公平的;
(b)华能国际的独立董事认可并支持本次转让;
(c)转让协议和本次转让被双方的有权决策机构按照各自的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必需的程序批准;
(d)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未发布或颁布任何禁止本次转让完成的法律、规定或法规;且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未发布阻止本次转让完成的命令或禁令;及
(e)转让协议和本次转让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同意、备案或证书均已获得,但依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只能在交割后办理的法律程序及因此而形成的文件除外。
②华能集团完成转让义务的条件
华能集团完成转让的义务以下述每一条件在交割日或之前得到满足为前提,下述条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由华能集团放弃:
(a)华能国际在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于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且无重大遗漏;及
(b)华能国际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其在转让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
③华能国际完成转让义务的条件
华能国际完成转让的义务以下述每一条件在交割日或之前得到满足为前提,下述条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由华能国际放弃:
(a)华能集团在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于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且无重大遗漏;及
(b)华能集团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其在转让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
(6)转让协议已于2008年4月29日经华能集团和华能国际适当签署后生效。
2.定价政策
本次转让的定价是华能集团和华能国际通过谈判磋商确定的,双方同意转让对价由下列两部分构成:①华能集团对中新电力的股本投资约9.85亿美元,和②截止本次转让交割日华能集团直接承担的与通过中新电力收购淡马锡持有的大士能源100%股份事宜相关的支出(含贷款利息)。
本次转让的定价以2008年3月24日华能集团通过中新电力从淡马锡收购大士能源100%股份时向淡马锡支付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在前述交易价格的形成方面,估值基础包含了从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多个角度对大士能源现状与未来发展潜力的客观评估,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新加坡电力需求的增长、电力市场结构与未来竞争状况、燃料供应与价格、风险管理能力、现有机组技术与可靠性、机组更新情况、法律上未决争议的影响、现有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以及并购融资结构和成本等。对上述各因素的评估均基于多个专业机构对大士能源进行的深入客观的尽职调查。
大士能源100%股份收购交易价格的形成是在估值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的。淡马锡出售大士能源100%股份的过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二阶段竞标形式,整个竞标过程透明、公开且竞争激烈,形成了公允的价格发现机制,最终胜出的竞标价格为42.35亿新元,反映了市场对大士能源交易价格的评估。自2008年3月24日华能集团通过中新电力收购大士能源100%的股份后至今,大士能源的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
华能集团通过中新电力向淡马锡支付交易对价和相关费用的资金来源如下:(1)华能集团对中新电力约9.85亿美元的股本投资,具体包括①华能集团1.97亿美元的自有资金,和②中国进出口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的7.88亿美元贷款;(2)中新电力从相关银行获得的贷款(本次转让完成后,该等贷款仍由中新电力负责偿还),具体包括①中新电力依据中国银行贷款协议获得的约6.0亿美元贷款,和②由境外银团提供期限为12个月至18个月的22.5亿新元无追索权过桥贷款(在此期间,该笔贷款将被长期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所替代)。
由于在债务安排上合理的利用了财务杠杆,同时融资成本较有竞争力,从而保证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水平。
综合分析本次转让中本公司支付的转让对价(包括承接的债务)以及大士能源所带来的净利润贡献等指标,本公司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是合理的。
六、本次转让的目的及其对本公司经营的影响
中新电力拥有100%权益的大士能源是新加坡最大的三家发电公司之一,设备先进、经营稳定、管理规范,是国际电力市场上的优质资产。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拥有中新电力100%的权益,进而拥有大士能源100%的权益,不仅可以分散本公司的地域风险,改善本公司的燃料结构,而且通过运营大士能源,将使本公司直接参与新加坡发电和电力零售行业的竞争,从而积累在竞争性电力市场运作的经验。此外,本次转让也将使本公司获得良好的海外发展平台及积累海外投资运作经验,符合本公司“走出去”的战略及本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权益发电容量将增加2,670兆瓦,总权益发电容量将从33,723 兆瓦增加到36,393兆瓦,增幅为7.9%;资产及负债规模也将相应增加,负债水平小幅上升,财务杠杆效应得到进一步发挥。本次转让完成后,大士能源作为本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将使本公司的盈利总额得到提高。
七、本次转让完成后产生的关联交易
中新电力受让淡马锡持有的大士能源100%股份时,华能集团就中新电力履行其在有关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义务为中新电力向淡马锡提供了履约保证。根据本次转让的相关安排,前述保证将由华能集团继续提供。华能集团未就前述担保向中新电力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转让完成后,前述保证构成本公司与华能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除前述外,就本公司所知,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转让完成后不应产生本公司新的关联交易。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士能源及其子公司与若干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第三方目前所进行的交易可能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本公司需就该等交易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有关披露和/或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就此事宜进行适当披露。
八、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与华能集团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分开的安排
本公司和华能集团在资产和财务方面一直保持严格分开。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前述分开和独立状态被改变。本次转让完成后,亦不会出现中新电力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华能集团和本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情形。
九、本次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转让完成后,中新电力的人员安排将维持现状。本次转让与本公司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募集资金用途所列示的项目无关,本公司拟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转让的对价。本次转让不会引致本公司与关联人在现有运行电厂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十、本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转让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本公司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钱忠伟、夏冬林、刘纪鹏、吴玉生和于宁先生认为(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转让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本次转让对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本公司利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批准本次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2.转让协议;
3.大士能源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30日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 人民币200亿元 主营实业投资经营及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 |
成立日期: | 2008年3月10日 |
注册成立国: | 新加坡 |
登记编号: | 200804742G |
注册地址: | 1 Robinson Road #17-00 AIA Tower Singapore |
已发行股本: | 985,000,100美元,分为985,000,100股 |
登记股东: | 华能集团 |
经营范围: | 投资控股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5年3月28日 |
注册成立国: | 新加坡 |
登记编号: | 1995022116G |
注册地址: | 111 Somerset Road #13-06 Singapore Power Building Singapore (238164) |
已发行股本: | 1,178,050,000新元,分为1,178,050,000股 |
登记股东: | 中新电力 |
经营范围: | 发电及提供相关产品、副产品和衍生品;开发电力供应资源和经营电力 |
名称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 | 已发行股本 (新元) | 大士能源持有的权益比例 |
Tuas Power Supply Pte Ltd. | 新加坡 | 电力销售 | 500,000(分为500,000股) | 100% |
Tuas Power Utilities Pte Ltd. | 新加坡 | 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 2(分为2股) | 100% |
TPGS Green Energy Pte Ltd. | 新加坡 | 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 1,000,000(分为1,000,000股) | 75% |
New Earth Pte Ltd. | 新加坡 | 废物循环利用咨询 | 10,111,841(分为440,427股) | 60% |
中新电力 | |
截至2008年3月24日 | |
资产总额 | 4,297,083 |
负债总额 | 2,949,314 |
应收款项总额 |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净资产 | 1,347,769 |
大士能源(合并) | ||||
2005年3月31日 | 2006年3月31日 | 2007年3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566,118 | 1,785,634 | 1,792,135 | 2,001,290 |
负债总额 | 647,741 | 754,375 | 681,861 | 739,626 |
应收款项总额 | 147,567 | 334,834 | 246,378 | 302,120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 | -- |
净资产 | 918,377 | 1,031,259 | 1,110,274 | 1,261,664 |
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06年3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07年3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9个月期间 | |
主营业务收入 | 1,361,523 | 1,735,884 | 2,266,829 | 1,667,839 |
主营业务(亏损)/利润 | (125,417) | 130,024 | 218,739 | 154,126 |
营业(亏损)/利润 | (125,417) | 130,024 | 218,739 | 154,126 |
加权平均实际税率 | 16.44% | 19.95% | 19.01% | 18.42% |
净利润 | (104,796) | 104,086 | 177,163 | 125,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