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证上〔2008〕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该通知发布后的三个月内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2008年4月30日,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交了要求增加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提案。现对200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修改提案情况如下:
1、提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2008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出修改,增加修改条款。
提案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提案股东持股比例: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4.42%。
二、会议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5日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5.2.16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改为:5.2.16 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二、原6.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6.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三、原9.2.1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9.2.1 公司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四、原3.3.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3.3.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