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文元
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该会日前颁发实施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等六项自律规则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中期协人士表示,颁发相关的自律规则,目的是提高自律管理效率,建立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制度。
问:这六个规则的主要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起草从业人员及相关自律规则的基本思路是:以条例立法精神和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统筹考虑,兼顾长远,建立健全科学、系统和规范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措施,明确纪律处分程序,提高自律管理效率,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首先,统筹考虑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自律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新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了通盘考虑,对于从业人员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统一立规,充分考虑各个规则之间的衔接,可以避免分别立规可能带来的矛盾。
其次,对于不同的管理模块分别立规,保持整个规则体系的灵活性。由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涉及内容较广,各个管理模块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各管理模块分别规定有利于协会有针对性地进行日常管理,也便于根据新情况对某个规则进行修改,而不致对整个管理体系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既照顾现实情况,又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在起草的过程中,协会充分考虑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也在对行业未来发展合理预测的前提下,对一些无法确定的情况留下伏笔。例如,由于时间较紧,对于资格考试的分类问题考虑的尚不充分,因此经过多次论证,决定当前只开展基础的入门资格考试。对将来可能设置的如期货投资咨询等考试类别,则在研究成熟的时候重新修订或另行制订规则。
问:请您介绍下期货执业资格取消之后,对从业人员的期货从业资格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新规则对以前的管理方式作出了调整,是在充分总结了过去几年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同时结合协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了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经验上作出的安排。办法中合理划分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职责权限,资格管理与执行规范并重的理念:
一是简化管理内容,取消了执业资格的概念,对于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成绩合格证明,对于符合条件并在机构中执业的从业人员予以注册从业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成绩合格证明是长期有效的,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是否有效取决于该人是否在期货公司从业,如果是在期货公司从业,并由公司向协会申请注册,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持续的监督管理,引入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标准;
三是细化对违规人员的惩戒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问:我们看到,在《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中,提出了培训学时的概念,能否解释一下?
答:该规则对期货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后需要参加的后续培训的类型、组织方式、培训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例如,培训的类型主要包括通过考试但两年未执业的人员重新上岗时应当参加的培训、从业过程中的后续职业培训及针对违规人员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等。培训内容分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时数的计算参考了多个行业的标准,对总培训时数和职业道德培训的时数做出了最低要求。
问:我们发现此次的规则中专门颁布了一个《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配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则的执行,同时考虑到协会自律规则的整体性,协会制订了包括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纪律惩戒程序,对立案、调查、纪律惩戒决定、听证、申诉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惩戒程序实行“调查与处罚分离”的原则,案件调查、惩戒处分决定、申诉决定由不同机构完成,从制度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公平。规则实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制度、回避制度及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制度,以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设立了和解和调解程序,鼓励投拆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就争议达成和解或者接受调解,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以予以较轻的纪律惩戒。对于做出较轻的纪律惩戒后被投诉人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委员会对该违约行为可以单独予以纪律惩戒。这样规定不但有利于缓解矛盾,还可以防止个别当事人为换取较轻的惩戒假意接受和解或调解。
问:我们看到此次颁布的规则中,有两个是修订的,您能否介绍一下主要修订的内容?
答:是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修订)》是原来已有的规则,这次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注重保持和吸收原准则的精华要义,基本保持了原有的框架体系和重点内容。同时,在修改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规的一致性及与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配套性。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管理办法将期货投资咨询机构、IB、期货结算银行中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纳入了准则的调整对象;二是增加了第三章《合规执业》,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执业规范,与其他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等内容统一纳入第三章;三是根据办法的规定,增加了期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公司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并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报告的规定;四是根据办法对协会的自律惩戒类型进行了相应调整,删除了“警告、通报批评”两种惩戒种类;五是增加了对期货投资咨询机构、IB以及期货结算银行中期货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纪律惩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