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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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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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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3版:金融机构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有望获准购汇对境外关联企业放款
    农发行首现一季度盈利
    央行上海发布2008年“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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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有望获准购汇对境外关联企业放款
    2008年05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但有为
      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营运等已先后在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
      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研究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问题,其中包括允许境内成员公司使用多种资金来源对其境外关联企业放款。除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外,还有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运作。⊙本报记者 但有为

      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措施之外外汇局还将考虑适当放宽相关业务资格条件,对于外币现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资金集中的企业及银行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框架即可进行。对于境外放款业务,原则上只要境内放款企业及境外借款企业之间达成协议,且境内外企业之间有足够紧密的关联关系即可进行。

      此外,外汇局还将明确外币现金池这一外汇资金营运方式,规范外汇现金池营运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进一步简化业务审核程序,将境外放款额度由发行额管理调整为营业管理,允许跨国公司循环使用,扩大企业境外放款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同时,进一步简化境外放款境内划转核准手续;进一步计划境外放款业务的统计项目,包括所批准额度资金来源分类,实际汇出金额、换本付息金额,同时与境外统计数字相协调;境内外汇资金池和境外放款等运作方式规定,有效期限做出企业及时履行申请及报备批复。

      近年来,许多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统一的经营战略,陆续提出一些资金集合或境外运作的要求。同时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支持下,一些企业纷纷到国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一直成为制约其在境外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外汇局出台了有关政策,初步建立了我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营运制度。

      据了解,现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营运制度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或调节境内外汇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允许跨国公司在从事境内成员公司之间的委托外汇贷款业务时,自主选择银行并进行专用账户管理。在政策规定的外汇委托贷款及相关法律框架下,支持跨国公司与境内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业务创新,允许银行为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办理外汇现金业务。批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内部结售汇试点。此外,先后在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新区就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营运等进行试点。

      外汇专家告诉记者,总体来看,现行制度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跨国公司对于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