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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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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8版: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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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8版: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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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措施应对我国金融秩序变化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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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措施应对我国金融秩序变化新形势
    2008年05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召
      ⊙王召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形势是稳定健康的,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仍然存在或者潜伏的一些问题。因而,针对我国金融秩序出现的一些新变化,我们必须做到未雨绸缪、早作预案。

      从我国银行业改革全面推进成绩来看,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数目已经从2003年的8家上升到2007年的1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比也相应从0.6%上升到79.0%。其中,大型商业银行风险得到基本化解,农信社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在中小机构领域,除11家待处置城信社和6家实际资不抵债整顿后城信社风险较为突出外,其他运营状态的城信社多数已经步入基本正常或良性发展轨道。

      与此同时,在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努力下,案件总量、百万元以上大要案、涉案金额、案件风险金额呈现“四下降”,百万元以上案件堵截数量和防控案件挽回资金损失呈现“两上升”,案件风险排查和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银行案件此起彼伏的问题正在得到根治。

      不过,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国金融领域内仍存在或潜伏着一些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

      一类问题是由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已对国家经济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一定破坏。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不但案件数量庞大,而且案发情况复杂,由单一领域向多领域以及交叉领域扩张,手段方法十分隐蔽,形式花样不断翻新,不仅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同时,国内洗钱活动也出现愈演愈烈的苗头。由于洗钱行为往往与私分国有资产、侵吞股东权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业贿赂、虚假利润分红和损公肥私的投资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紧密交织在一起,不但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另一类问题是由创新活动带来并构成对金融稳定的危害。

      自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虽然次贷本身占美国全部房贷市场比例有限,但由于其衍生出许多高杠杆率、透明度较低的金融产品,使得次贷问题被迅速放大,花旗、瑞银和美林等欧美主要大银行出现巨额亏损,而且次贷危机还不断向国际金融市场蔓延,引发了世界经济动荡。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年初,曾经凭借严格的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占据业界头把交椅的法国兴业银行,因为一名交易员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大量购买欧洲股指期货,最终给银行造成49亿欧元的损失,使世界经济雪上加霜。虽然国内市场独善其身,但如果事件不能使我们足够敲起警钟、汲取教训,类似的灾难迟早会在国内复制上演。

      针对国内外因素对我国金融秩序影响所产生的新变化,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以促进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和确保我国金融安全。

      第一,要全面开展对非法集资、洗钱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分析研究。通过对非法集资、洗钱活动的调查分析,掌握犯罪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建立有效的防范预警体系,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全方位、多视角披露其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另外,通过对国内外金融创新活动的研究,既要能够前瞻性预见到哪些交叉金融业务是必须禁止或者高风险的,避免创新背后隐藏的商业危机,也要充分明确哪些业务和产品是安全高效的,引领和保护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要不断完善牵头机制、合作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例,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以及加强金融交叉领域业务或产品的监管不可能由牵头单位一家实现,需要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明晰的职责边界,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既要做到不留死角,也要确保事后赏罚分明。

      第三,要切实加强并表监管能力以及交叉金融业务(产品)监管能力建设。对于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功能监管,国际上已经不乏经验可循。要以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并表监管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银行集团的内部架构、主要附属公司的风险状况以及对母行的影响;密切与其他监管当局的联动监管,重点获知非银行业务方面的监管信息;建立并表银行集团境外机构业务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性安排,督促其对境外机构业务加强控制和监督。另一方面,美国次贷风波教训进一步提醒我们,必须尽快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交叉金融业务(产品)监管问题。

      为此,可以考虑建立跨部门司局级协调办公室(不单设行政机构),三家监管机构中有关承担交叉金融业务监管的部门(例如银监会业务创新部)之一(轮流/固定)作为协调办公室,拥有最终决策权。协调机制由三家监管单位通过谅解备忘录明确,专门解决针对交叉金融业务(产品)监管“使劲过猛”和“根本不使劲”问题,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监管效率。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