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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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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期货发展需要制度创新
    2008年05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特约撰稿 高伟
      ⊙特约撰稿 高伟

      

      在农产品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中,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越来越严重,所以亟需发展农产品期货,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经过十几年探索,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有了一定发展, 2000年之后,农产品期货交易逐步活跃起来。2003年优质强筋小麦和豆粕两个品种上市交易;2004年棉花、玉米和黄大豆2号3个品种上市交易;2006年白糖和豆油2个品种上市交易;2007年菜籽油和棕榈油两个品种上市,农产品期货的市场结构得到优化,经济功能和风险转移功能得到发挥,提高了农民的市场意识,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工具,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结构,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比较有效的价格信号。

      当然,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市场效率还比较低,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制度障碍造成的制度性风险,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来化解。

      我国农产品期货各品种的保证金水平基本相同,玉米、黄大豆1号、2号、豆粕、豆油、强筋小麦和棉花的正常月份的初始保证金是5%,白糖和PTA是6%,棕榈油和天然橡胶是7%,各品种的涨跌停板的比率也是统一规定的,缺乏依据,不够灵活;没有推出期货期权品种的交易,使国内投资者缺乏避险工具。

      所以,要建立和完善动态的保证金系统,可考虑持仓头寸的差异,按照净持仓收取保证金;对于转移风险者、投资者和套利者,由于他们购买产品的动机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对他们应收取不同比率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对比较成熟的交易品种,实行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增强市场流动性;要合理设置农产品期货交割的仓库,提高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水平,降低仓单生成的费用,提高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要重视商品期货期权的研究和试点,抑制单边市风险状况的出现,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另外,我国目前期货新品上市机制采用的却是非市场化的层层审批制,上市新的期货交易品种要征得各相关部委的同意,决定权在国务院。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做出批示。最复杂的时候,上市品种推出要18个部委批准,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就增加了上市期货交易品种的难度,所以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不多,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将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的机制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这就需要由期货监管部门成立审批权限集中而明确的上市决策机构,建立高效的市场化品种创新机制,只要是对国民经济运行“无害”的品种,就应该允许其上市,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过渡。

      另外,农产品期货合约是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而且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正式推出的合约失败,付出的成本相对比较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每年上市四五个新品种合约,80%是失败的。目前,期货交易成交量中有97%的合约是近20年开发的,只有3%的合约是20年前的老产品。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农产品期货品种的试运行机制,以降低合约上市的成本。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