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5月6日,本公司接到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获知本公司现控股股东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519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10.08%境内非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后,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间接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1033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本的29.62%(直接持有10.08%,间接持有19.54%),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9.54%,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4.18%,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详见《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8日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凌云B
股票代码:9009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543号1202室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543号1202室
邮政编码:510080
联系电话:020-87608378
签署日期:2008年5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7年3月通过收购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凌云B”之股份4772.6万股,占“凌云B”总股本的13.6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己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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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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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2008 年3 月31 日,本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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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
本公司现有两个股东,广州市东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愉实业)及广州市恒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恒伟业),分别持有公司80%和20%的股权。
东愉实业成立于1999 年7 月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于爱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之八5楼503室。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普通机械租赁、室内装饰(国家专营专控专管项目持许可证经营);以自有资金投资实业;项目投资咨询;房地产项目的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及其网络系统工程的开发、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恒伟业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连爱勤,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543号夹层01房。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持证经营)机械设备及办公设备租赁;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于爱新,中国国籍,持有东愉实业70%的股权,现担任东愉实业及广州嘉业的董事长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本公司对主要核心企业的控制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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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连爱勤,注册资本4000万元,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之八5楼505室,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场地出租。
2、广东环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0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于爱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东区504A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出租管理,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3、广州市凌弧商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6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连爱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之八4楼05-06A室,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场地租赁,停车场经营(由分支机构经营)。
4、广州新潮传说商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梁军,注册资本为1301万元,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543号夹层,经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场地租赁(限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1-5层商铺,新港中路356号-1、-2、-3层,天河东路31号首层);停车场经营(新港中路356号)。
5、广州丽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陈少霞,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场地出租(仅限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丽影华庭三期自编A栋7-25楼)。
6、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0年11月08日,法定代表人贾瑞岗,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等。2007年3月,本公司以收购国基环保股权的方式,持有国基环保4200万股,占其总股本之7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 年内行政处罚、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本公司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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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最近5 年内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权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权益变动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通过本次收购及权益变动,加上原通过国基环保所间接持有的股份,本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于爱新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市公司现有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所处建材行业有良好的发展预期。同时,本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迅速发展壮大。
二、未来12 个月增持计划
本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
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2008年5月4日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做出决议,与会股东一致同意了本公司与环渤海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本公司于2007年3月6日与国基环保有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国基环保70%的股份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正在办理中)。因国基环保持有“凌云B”6818万股股份,本公司通过国基环保间接持有“凌云B”4772.6万股股份,占“凌云B”总股本的13.6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直接、间接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凌云B”之股份10337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9.62%(直接持有10.08%,间接持有19.54%)。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08年5月4日,本公司与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环渤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环渤海将其持有的占“凌云B”总股本10.08%的法人股股权,3519.00万股,转让给本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1.75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170.00万元。本公司以本公司拥有的对“环渤海”的债权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图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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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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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受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公司拟受让的环渤海所持有的“凌云B”3519.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0.08%),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交易价格
根据本次受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项下拟转让股份为“凌云B”3519.0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170.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收购的全部对价。
本次转让款,以本公司所持有的对环渤海的债权支付。该项债权,是本公司以前年度以自有资金形成的对环渤海的债权,没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支付方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股权转让协议正式成立之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金定金人民币500.00万元;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3000.00万元;其余股权转让金由乙方在办理完毕股权交割手续之日起支付。
以上股权转让款均以本公司(乙方)拥有的其对环渤海(甲方)的债权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未来12 个月内,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安排如下:
一、本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暂时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计划。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不排除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有业务调整计划,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度和义务。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进行安排。
如有上述计划,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法定程度和义务。
四、公司计划于股权变更完毕后,同时也是“凌云B”本届董事会到期时间,调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方案成熟并实施时,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五、本次转让及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拟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中涉及本次转让完成后股东变动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暂无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计划。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暂无计划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
八、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目前并未制定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在本公司控股的广州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持有22%的股权外,本公司在人员、资产、债务上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将保持独立经营能力。
1、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独立的自主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主要依据《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进行。
2、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方。
3、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上市公司己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接受上市公司的管理,而上市公司向其员工支付薪金,行使独立的人事管理事务。
本公司目前无改变上市公司员工聘用事宜的计划。
4、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独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上市公司将保持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5、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工作机构,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上的独立性仍将保持不变。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过两次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除此之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过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结束后,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不从事与“凌云B”相同或相关的建材类业务,不与“凌云B”同业竞争;
(2)为了支持“凌云B”的发展,今后如有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且“凌云B”有能力开发的情况下,由“凌云B”优先负责开发建设,本公司不会利用对“凌云B”的控股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07年4月,本公司之关联公司公司广东伟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伟成发展)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了两次重大交易,交易情况如下。
一、交易内容
2007年4月10日,“凌云B”与伟成发展签定《资产置换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凌云B”以其持有的同江林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与伟成发展所持有的伟成房产12%的股权进行置换;双方置换的资产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计价依据,最后确认的置换对价为1050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伟成发展将其持有的伟成房产10%的股权转让给“凌云B”;伟成房产10%的股权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9593.00万元,“凌云B”以其持有的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8500.00万元债权支付受让价款。
两次交易完成后,凌云B持有伟成房产22%的股权。
二、履行程序的情况
两项重大交易,双方签署了交易协议,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之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的资产净值进行了审计,交易以审计结果为作价依据。
2007年4月10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资产置换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
2007年5月22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资产置换和股权转让两项提案。
两项交易事项,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结果,均按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交易事项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发生以下交易行为: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 %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 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2006年度、2007年度及2008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亚太审字(2008)A-B-33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06年、2007年及2008年3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表-1: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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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损益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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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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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爱新 签署日期:2008年4月 日
三、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李跃、黄树军
财务顾问协办人:朱华
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秦兴万
签署日期:2008年5月5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公司关于收购上海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相关决议;
4、公司与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 个月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6、财务顾问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公司与“凌云B”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9、公司与“凌云B”之间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0、公司与“凌云B”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11、公司2006、2007年及2008年3月审计报告;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5月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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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08年5月5日
广州嘉业/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环渤海 | 指 | 天津环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中稷实业 | 指 | 中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东愉实业 | 指 | 广州市东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恒伟业 | 指 | 广州市恒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国基环保 | 指 | 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 |
伟城房产 | 指 | 广州伟成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凌云B | 指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凌云B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收购 | 指 | 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出让人购买拟转让的股份的行为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指 | 《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广州嘉业与环渤海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财务顾问 | 指 | 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0年12月21 日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543号1202室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于爱新 | 注册号码 | 4401012028959 |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72562204-2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粤地税440104725622042 | ||
邮 编 | 510110 | 联系电话 | 020-87608378 | ||
经营范围 | 自有资金投资房地产;室内装饰及设计;制冷空调系统设备设计、安装;批发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
董事长 | 于爱新 | 440104196310205352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董事 | 连爱勤 | 4414251970071000359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监事 | 梁军 | 44010319651001153X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副总裁 | 郑小振 | 440128196204040014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副总裁 | 黄文刚 | 44010619670926914 | 中国 | 广州市 | 否 |
项目 | 2008年3月31日 | 2007年12月31 | 2006 年12 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57,288.06 | 252,852.53 | 1,934.52 |
其中:流动资产 | 136,851.46 | 132,871.81 | 1,934.52 |
负债合计 | 175,091.58 | 174,507.07 | 45.36 |
其中:流动负债 | 97,970.91 | 105,906.28 | 45.36 |
少数股东权益 | 18,191.32 | 17,816.84 | |
所有者权益 | 64,005.16 | 60,528.62 | 1,889.16 |
项目 | 2008年3月31日 | 2007 年12 月31日 | 2006 年12 月31日 |
主营业务收入 | 16023.10 | 10822.32 | |
主营业务利润 | 5862.15 | 4281.62 | |
营业利润 | 4190.26 | 2099.81 | -9.19 |
利润总额 | 4763.01 | 4334.78 | -9.19 |
净利润 | 3476.54 | 8433.46 | -9.15 |
未分配利润 | 11799.17 | 8322.62 | -110.8 |
项目 | 2008-3-31 | 2007-12-31 | 2006-12-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76.45 | 4873.32 | 9.1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9.56 | 0.26 | -9.2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04.5 | -2873.5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股票简称 | 凌云B | 股票代码 | 90095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州嘉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广州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一个自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 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注:通过“国基环保”间接持有“凌云B”总股本13.68%的股权,即4772.6万股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3519万股 变动比例: 10.08%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 是 | □ | 否 | √ |
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 是 | □ | 否 | √ |
办法》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 是 | √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 | 否 | □ |
需取得批准及批准 进展情况 | 是 | □ | 否 | √ |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 | 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