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7日上午9:30在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2号楼新智科技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65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其中,非流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5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万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候选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大会由董事长王伟林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
(1)表决情况:
同意654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非流通股东同意654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流通股东同意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阙莉娜、韦玮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