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市场的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在中国,这部经多多少少的有点念歪了。在中国很多企业还是一股独大,在股权激励问题上,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监管,那么股权激励就容易演变成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者获取更多个人利益的一种工具。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经常会引发一种所谓的“压紧弹簧”现象,即在股权激励计划预备实施之前,公司经营者通过某些手法降低公司收益率,压低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后,使公司的收益率上升,促使股价回升,从而获得超额收益。从试点情况来看,就出现了第二轮股权激励启动后,以中粮地产为代表的5家公司在重大利好公布前突击进行股权激励。
中国证监会近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在今年披露股权激励方案进展的50多家公司中,近80%是采用期权的方式,其余大多采用限制性股票。
(1)股票期权。在行权价格既定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预期收益主要取决于公司未来股票价格上涨的空间。未来股价升幅越大,经营者的预期收益就越大,经营者就越有动力把上市公司做好。这次备忘录中强调,上市公司行权指标的设定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但总体来说,此项规定仍比较模糊。
(2)限制性股票。对限制性股票而言,股权激励的动力来自于股票内在价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大,激励作用就越大。但是,之前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行)》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没有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上市公司可以自由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权力,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授予价格,可以低价授予,甚至无偿授予,经营者既可以通过提高公司内在价值来扩大预期收益,也可以通过降低授予价格来扩大预期收益,所以限制性股票对企业业绩提升的作用有限。新规定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其中明确要求: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这至少避免了股权激励变成了完完全全的“馈赠”。
总体来说,通过对激励对象以及重大事件间隔期等规定将有所缓解 “光照不足”,增加透明度。对授予价格的约束等则是着重于解决“激励成本高昂,效果有限”。如果没有这些约束,那么股权激励就会流于形式,馈赠的成分居多,激励的作用偏少。股权激励就变成了股权“馈赠”,成了内部利益输送的手段。
对于每一块“补天石”我们都要肯定它的积极意义,但是显然,想要依靠这一块“补天石”就解决所有问题,未免过于理想化,应该说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的大大小小法规,也体现了管理层完善市场的决心,但是如果要避免像“大小非减持新规”后,被一些上市公司股东“视若无物”的尴尬,避免那些中国最不缺的“聪明人”用种种方式“曲线救国”,那么应该说,这只是一个积极的开始,而证监会也已经表明了态度“将继续完善”,我们有理由期望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