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而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一般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央行在存款准备金政策上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实行优惠,体现了货币政策差别化的特点,有助于增强这些机构的放贷能力,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银监会去年开始降低农村金融的准入“门槛”。截至2007年末,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六个省区的试点已经批准开业31家机构,其中19个村镇银行、4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到2008年2月末,已经累计批准开业34家,其中村镇银行22家。
今年以来,为继续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央行已三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目前,大多数存款类金融机构正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再次刷新历史高点。
不过,通知同时明确,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在存贷款利率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通知明确要求。
通知还规定,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央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