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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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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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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5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08-临007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在吴江市七都镇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崔根良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7名,代表公司股份55,332,02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3.31%,均为截止至2008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9,654,526.12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3,199,751.14 元,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 4,319,975.1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33,583,674.88元(已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63,135,519.99元进行调整),减去本年度实施分配2006年度股利19,934,400.00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52,529,050.91元。

      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16,6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 33,224,00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19,305,050.91元结转下年度。

      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已发生关联交易和2008年度预计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670,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0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公司净资产为1072,819,814.83元,实现净利润79,654,526.12元,净资产收益率为7.42%。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本次计提奖励基金比例为5%,可计提奖励基金398.27万元。

      考虑公司以前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尚未使用,决定本年度不再计提奖励基金。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八)、(十一)、(十三)、(十五)项所规定的职权。

      上述授权应遵循公开、适当、具体的原则,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现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5,332,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