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7日发出了召开董事会2008年第3次会议的通知,会议采用现场和电话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方式为主会场。若董事不能参加现场会议,要求董事及时进行传真表决,并将表决票于2008年5月7日会议结束前传至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二、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第3次会议,于2008年5月7日上午9时,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和电话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方式为主会场;应出席董事9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董事9位,分别为:现场出席徐品云、蓝建秋、颜中东、高福兴、全新娜、邓永清、安新华(独立董事)7位董事;电话会议出席董事:彭良波、杨抚生2位独立董事。
会议由董事长徐品云主持,部分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不同意,审议通过了:
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见本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8-013号公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决议。
根据本次董事会决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彭良波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规定300万元以上的资产运用和签订重大合同应报董事会批准,陈建梁未按规定擅自运作,属于个人行为。
(2)、公司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判决书认为公司管理制度缺失和经营管理不足,才造成该事件和损失,依据不足。
(3)、判决书认为“陈建梁主观上并非为谋取个人私利,而系为扩大公司经营业绩,以及陈建梁个人的赔偿能力,只赔付80万元”,其余的由公司承担。其结果是将导致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陈建梁承担次要责任,不符合逻辑。作为独立董事我认为无法向公众股东解释。
(4)、我个人认为应继续上诉。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我提议提请刑事诉讼。妥否,请董事会考虑。
2、独立董事安新华发表意见如下:
原审判决明显不符事实,应依法进行上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直至被告陈建梁承担应有之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