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23日、2007年5月28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控股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欠款共计12,767,003.39元,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的起诉状。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开庭审理。2007年8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8号及〔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9号判决书,要求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欠款共计12,767,003.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168.00元,支付滞纳金267,762.00元。
本公司日前获悉:应申请执行人上海望春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底两次向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2008鄂荆中执字第26号、27号),责令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3,034,765.39元(其中本金12,767,003.39元、滞纳金267,762.00元),从2007年10月23日起对欠款13,034,765.39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14,168.00元、申请执行费116700元。如逾期不履行,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截至本日,强制执行尚未进行,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正在积极应对之中。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公告事情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