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辽执字第11号、12号“限期执行通知书”。
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下达(2008)辽执字第11号“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自接到“限期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05)吉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此前,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指定通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该案由中国工行银行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向省高院提起诉讼,省高院于2006年2月17日做出判决:判令本公司偿还辽源工行贷款本金8,610万元,利息1,39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2日、2006年1月26日及2007年4月21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公告” 、“关于解除被冻结资产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裁定公告”等公告事项。
二、辽源中院依据(2007)辽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下达(2008)辽执字第12号“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自接到“限期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07)辽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案由辽源工行于2007年9月27日向辽源中院提起诉讼,辽源中院于2008年4月15日做出判决:判令解除辽源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部分借款合同及偿还辽源工行借款37,400万元,支付截止2008年3月20日前的银行利息8,113.72万元,同时辽源工行对本公司借款时设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2008年4月14日及2008年4月16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开庭审理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ST得亨 编号:临2008-019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限期执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