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9日在大连成大大厦26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总数165,522,329股,占公司总股本18.4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和于玲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经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母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1,954,432,850.06元,加上经审计调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513,068,115.69元,扣除2007年派发现金红利和送股360,377,961.84元,本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107,123,003.91元。
因公司2008年将以自筹资金投入与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吉林市桦甸油页岩综合项目,项目一期投资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鉴于该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公司定 2007 年度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也不进行送股,尚未分配的利润公司将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及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公司为其在包含但不限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2,000万元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和签署担保手续,授权期间自本议案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被担保公司名称、公司持股比例及担保金额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担保金额(万元) |
辽宁成大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 66% | 500 |
辽宁成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64.8% | 30,000 |
辽宁成大佳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 85% | 16,500 |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100% | 10,000 |
辽宁成大三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60% | 5,000 |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54.79% | 20,000 |
合计 | - | 82,000 |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经营正常进行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2008年公司经营发展对贸易融资及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的预计,公司向包含但不限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08年度审计机构及增加2007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强、勤勉敬业,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是一家享有良好声誉的中介机构。现继续聘用该所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0万元。
鉴于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量增大,其审计费用由人民币90万元调整到120万元。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年报酬的议案。
公司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津贴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同意165,522,32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和于玲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律师出具的《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