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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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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大小非减持的规范日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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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大小非减持的规范日趋严格
    2008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吕青
      漫画 刘道伟
      ⊙吕青

      

      在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后,先后发生了宏达股份两股东、冠福家用一股东,开开实业一股东违规减持事件。由此,引发了市场对于大小非减持可能失控的担忧。

      但是,面对违规减持事件,有关部门迅疾作出了反应。先是中国证监会宣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两股东涉嫌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接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严管大小非减持。

      这两个操作细则对大小非减持的规范,不仅更为严厉,也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其一,对“一个月”的认定更为严厉。此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那么,这一个月如何界定,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可钻的空子。比如,有人在5月31日减持0.99%的股份,在6月1日再减持0.99%的股份,两个交易日内总共减持了1.98%,却是在两个月内完成的,而不少小非的持仓比例可能还达不到1.98%。因此,对于“一个月”该如何界定,将直接决定着相关规范制度的刚性和效果。

      很显然,交易所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对“一个月”的界定进行了明确。如,4月21日—5月7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零售分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开开实业1.55%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立即对该违规账户进行限制交易处罚,限制账户在三个月内不得买卖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并记入诚信档案。这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一个月”的界定并非单纯根据公历月份的划分,而是根据累积减持的日期来界定。这使得减持规定变得更为严格。

      其二,禁止交易时间延长。去年颁布的限制交易细则,对于违规交易客户的限制交易时间不超过15天,而这次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将时间延长为三个月,较之以往的规定,更能加大违规者的时间成本。

      其三,弥补了大市值股的比例漏洞。如果仅仅以1%的比例做限制,那些大市值股就会占便宜,比如中国石油,其1%的减持就相当于减持掉几个小盘股,比例限制对于它显然过于宽松。为了堵住这个漏洞,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加上一个“超过150万股”的限制,就堵住了减持规范中的一个大漏洞,更能减轻市场的减持压力。

      并且,有关部门正在继续加大对大小非减持的规范和惩处力度。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研究的措施包括:重审违规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建议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等,这些措施倘若出台,大小非的违规减持成本无疑将进一步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部门为了让减持对市场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只是对减持的节奏进行了规范,并非终止大小非减持,因而,有些人认为规范减持是改变原有游戏规则的说法是缺乏说服力的。实际上,这种对减持节奏的规范本身、对大小非也是有好处的。道理很简单,当市场对大小非减持的担忧减小,信心重新树立起来,股市保持稳定发展,大小非减持价位可能会更理想。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大小非减持的规范乃是多赢之举,既有利于市场,也有利于大小非及广大投资者,每个人都有义务爱护这个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