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环境灾害正在明显增加,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是造成暖冬的“罪魁祸首”,减排成了摆在人们眼前的迫切问题。为了平衡各国利益,鼓励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世界提供了一个“减排机制”:给每个发达国家确定一个“排放额度”,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自此,人们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而中国拥有的排放权也成为了西方公司追逐的目标。
那么,究竟我国是否应该加快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若要设立该市场,又有哪些问题需要相关各方关注并加以解决的呢?
⊙本报记者 张良
碳排放交易具期货特征 存四大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碳排放交易具期货特征 存四大风险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套具有双赢效应的国际合作机制,一方面,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降低其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成本;另一方面,多数发展中国家又能够获得国际资金和技术的支持。通过这种国家间的商业合作,无疑为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统计,全球碳交易市场成长迅速,预计2008年将增加到每年400亿美元。从CDM理事会按照注册成功的项目统计情况来看,中国已注册项目的年减排量已经达到将近90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总注册成功减排量的48.17%。但是,项目数目只有143家,仅占总数的16.25%,远远低于印度的298家。这个现象说明,中国的减排潜力巨大,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减排贸易仍具有很大市场。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目前项目的开展情况还有待改进,缺少小规模的项目。正如一家咨询机构所评价的,“火车即将开动,中国的乘客却还没有上车。”
CDM项目的运作采用的是国际市场的项目级合作的方式,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此外,CDM所设计的二氧化碳减排额作为一种交易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期货的特征,企业只有在项目成功运行、CDM项目成功注册之后,才有可能够获得相关的收益。因此,CDM项目除了一般项目风险外,还有其固有特征产生的风险。具体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是政策风险,《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日期到2012年,此后发达国家以及东道国对气候变化的判断以及相应政策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是项目的方法学审批风险,CDM项目申请流程复杂,审批严格,对提交的方法学而言,CDM执行理事会(EB)要求具备科学性、额外性以及减排的可测量性;第三是基准线风险,即在项目运行阶段,基准线的设定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在项目周期内生效;第四就是价格和汇率风险,融资之前,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具有期货的不确定性特征,风险较高,相应其价格偏低,而且随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剧烈。另外,CER一般采用美元计价,美元的波动也可能带来汇率风险。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CDM项目融资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同时对行业专业知识和具体项目运作流程、经验等方面都有良好的专业要求。因此,鼓励引导中国金融机构参与CDM项目融资,除了政府等监管机构在出台具体优惠政策方面的催化之外,首先要求中国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CDM项目融资方面专业知识的积累,识别潜在的可开发性,加深了解CDM项目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注重融资风险的合理分配问题。
设立碳交易市场时机还不很成熟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经理任胜利:
设立碳交易市场时机还不很成熟
在碳交易市场方面,目前欧洲气候交易所做得最好。欧洲气候交易所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把碳的排放量分配给各个成员国,各成员国之间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需求对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但这一模式复制到国内还有问题。目前中国的企业大部分都超标,因此国内许多企业会买国外的配额,继而形成变相的资本输出。
要设立碳交易市场,至少要组织专人把整个交易的定价和操作流程搞清楚,同时,这方面的立法也要跟上。产权市场目前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国家应把碳排放上升为环境保护的标准,而非单纯的污染指标。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应与国际市场接轨,如果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与国外碳交易市场相脱节,这样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设立的意义就不是很大了。而如果国内要与国际接轨,要达到这种需求的前期费用会很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不仅仅是引进一些软件、仪器设备这么简单。另外,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国内参与碳交易的市场投资主体还不明确。国外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资主体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有利于其贷款快速回收,而国内商业银行对碳排放交易的风险还不清楚。
需特殊立法和政策优惠
美国泰山投资中国区总经理马小伟:
需特殊立法和政策优惠
关于碳排放,欧洲有强制的排放标准和实施的具体进程时间表,各项指标要求都很明确,欧洲各国也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实施,因此可以形成一个比较活跃的市场。而中国政府虽然2005年时已经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目前中国并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减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现在可以算作是碳排放配额的提供方,即卖方。在中国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有利于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施,减少我国项目方寻找碳买家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还将增强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中国要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必须要解决几大问题,包括交易如何定位、外汇如何结算、税负如何征收等等。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好在需求旺盛、交通方便、经济活跃度较高的区域设立,并且要给这个区域以特殊立法和一些政策上的优惠。
碳排放交易只是过渡
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沈立群:
碳排放交易只是过渡
碳排放涉及到我国整个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体制构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只能做到污染总量减少,还不能做到各行业细分化的要求。碳排放交易只是过渡,用碳排放交易配额短期内可能有效。要解决碳排放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技术改进,从企业源头解决问题,推广和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在发展经济的前提下保护环境。
中国有没有条件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其前提应由发改委牵头,要有权威的测试、鉴定机构和长期稳定的监管机构,同时,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要形成合理完善的交易机制,设定各类行业排放标准,鼓励同行业排放比较低的企业、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推广先进技术。应该看到,碳交易市场并没有减少排污量,只是加重了超排企业的负担。即使有企业排放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但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其实并没有减少排放总量。
对于碳排放交易,可以分为当地交易和易地交易两种情况。对于当地交易,作为负责任的当地政府就应该将区域内排放低的企业的先进技术嫁接到超排企业中,通过一定的措施促进超排企业减少排污;而对于异地交易,企业花巨资到异地购买碳排放配额,实际上仍然在当地排放污染,只是因为有配额而无需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这对当地政府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因为这还不如由当地政府出资帮助该超排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减少排污。
当然,还有些情况需要引起注意:有些超排企业由于是当地的纳税或者是解决人口就业问题的大企业,当地政府就有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要形成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另外,如果超排企业因为过量排污而遭到处罚,其罚款数额与其购买配额的款项数额之间如果存在差额,那么,这家企业很可能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选择购买配额,这就对碳排放的执法带来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