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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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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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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5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140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6226044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50818887转281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龚晓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8号院盈泰中心二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昕

      电话:010-66578829/8830转251

      传真:010-6577882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红

      电话:0551-2207008

      传真: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2093699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徐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至2008年6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持有期限在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 日(含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式管理债券组合,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价值分析手段,科学地管理利率和信用风险,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www.chinabond.com.cn对外公布。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股票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基础上,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不同类属间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一级市场申购和再融资投资策略

      由于股票市场一、二级市场差价的客观存在,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或再融资成为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中央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