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创智今天刊登公告说,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ST创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185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一案,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判决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已经终结。判决要求*ST创智、创智集团对智信投资归还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ST创智就其为*ST创智、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共计15000万元贷款(每个案件的借款及担保金额均为3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被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扣划15000万元资金之纠纷,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纠纷尚处于一审阶段。
就上述18500万元案和15000万元案的一揽子和解方案,*ST创智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和解:由*ST创智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支付6000万元作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履行18500万元案项下的担保责任;在*ST创智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支付首笔款600万元、并且就15000万元案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取得受理时,双方确定就前述18500万元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本协议代替。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相关文件,并尽快就18500万元案向法院申请终结对公司的执行程序;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18500万元案和15000万元案的债权债务清结,双方不再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如*ST创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完毕600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有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ST创智承担就该6000万元未还清部分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