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代理公司说法不准确
2008年05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在回复“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应使用规范的名称。而保险索赔代理公司说法不准确,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业务的公司应该是保险经纪公司。
复函表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复函表示,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复函指出,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