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7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7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124,854.3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2008)中勤验字第04010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2008年5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于2008年5月12日公司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帐号分别为628607379908092001、1712020229201064726、459101040009112,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问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梧林、朱权炼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