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坚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达16,985.5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中捷控股集团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中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2.6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蔡开坚、唐为斌、李瑞元、徐仁舜、崔岩峰、张志友、单升元、汪明健,独立董事姚海峰、何烨、刘宁元、范富尧,以及监事金启祝、陈敦昆、张春木、伍静安、崔国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开坚及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8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余明阳、陈大鹏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峰、蔡开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中捷股份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捷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捷股份董事蔡开坚、李瑞元、徐仁舜、单升元、汪明健、崔岩峰、张志友、唐为斌、姚海峰、何烨,监事金启祝、陈敦昆、张春木,原董事刘宁元、范富尧,原监事伍静安、崔国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蔡开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中捷股份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中捷股份董事蔡开坚、财务总监唐为斌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中捷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