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流通市值比例近半
(上接封一)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大。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开放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开放措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认真履行加入WTO证券业开放承诺。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按照已批准设立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特别会员,分别有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二是主动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自1993年起,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4.84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
四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债券。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过10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五是支持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目前,中国内地已批准10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31家境内企业获准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2007年7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目前已有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驻华代表处。
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9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签署IOSCO多边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与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对话、跨境监管和执法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