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5月1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广州番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24,599,9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80,079,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9%;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44,520,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1%。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于以下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对以下议案的表决权,由参加会议的其余有表决权的股东参与表决,审议如下议案:
(一)《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随州香江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进贤香江商业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保定香江好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新乡市光彩大市场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七)《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关于收购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九)《关于收购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景德镇市香江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关于收购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一) 《关于收购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金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二)《关于收购深圳市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4,520,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清伟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