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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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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打非”路不平 直面六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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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打非”路不平 直面六道坎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兆全
      编辑按:

      自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知》以来,“打非”活动开始进入正轨。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原始股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推动证券“打非”深入进行。

      为配合“打非”行动,2007年7月,上海证券报联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组建“原始股”维权律师团,协助受害人和有部门解决“原始股”问题。目前,律师团共受理受害者的投诉2000余件,涉及金额4000多万元,免费接受万余投资者的咨询电话和来访,涉及非法转让原始股的中介公司和股份公司共200余家。从2007年8月份开始,部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应该说,目前的“打非”斗争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何推进“打非”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律师团有针对性地提出六点建议,化解当前面临的问题。证券“打非”迈过这六道坎,必将取得更大的胜利。

      ⊙杨兆全

      

      一、坚决把挽回受害者损失作为“打非”的根本目标

      以非法销售“原始股”为代表的非法证券活动,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更为严重的是给广大受害者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尽管目前“打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在挽回受害人损失方面,效果还不明显。律师团认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不能把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人作为成功的标志,更重要的是要尽力挽回受害人的损失,要克服重刑事处罚、轻民事退赔的倾向。

      目前,受害人主要寄希望于民事维权和刑事追偿来挽回损失。如果这两条途径无法帮他们挽回损失,“打非”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二、要及时查处涉案的公司和个人

      从“打非”协调小组成立到现在,“原始股”涉案的股份公司和个人还没有一家受到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这给投资者带来了“非法证券活动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困惑。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甚至还对这些公司进行工作视察,在受害人中间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显然与“打非”的目标背道而驰。

      希望有关部门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及时进行查处。只有这样,才能向社会表明“打非”是实际行动,而不是走过场;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受害者认清原始股的违法本质;只有这样,才能震慑违法企业和个人,使他们无法继续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证券活动。

      

      三、及时公布涉案公司名单、金额和受害人数量

      为引起社会的重视,预防“原始股”案件的复发,推进“打非”行动,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涉及“原始股”的公司的名单、原始股涉及的金额、受害人数量予以及时统计公布,让社会更加清楚原始股的危害。

      

      四、重视解决受害人刑事追偿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追偿是受害人挽回损失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在检察机关对中介机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出公诉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仍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在认定中介公司犯罪后,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不返还受害人,而是判令将其没收交公。律师团认为,这对受害人来说无疑对原始股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非法证券活动中,中介公司、股份公司和个人获取的巨额非法所得,均直接来源于受害人。这些非法所得,依法应该返还受害人。

      对有关部门来说,将非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可能存在工作量大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麻烦就简单了事。律师团建议有关部门探索简单优化的方式,比如法院可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结果或者民事判决结果来返还受害人,让受害人尽可能多地得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五、关注和支持受害者的维权行动

      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了过激行为和事件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贡献,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提倡。但是,在维权过程中,投资者明显感觉到维权行动缺乏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截至目前,个别地方的法院仍然以各种借口公然抗拒四部门《通知》,拒不立案。而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很少发出积极支持的声音。这极大地挫伤了受害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律师团建议成立“打非”协调小组,关注民事赔偿的进展,指定专人和部门与律师团保持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六、积极支持地方法院克服阻力,公正执法

      发行“原始股”的公司具有地域集中的特点,如果法院判决投资者胜诉,将对地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这客观上会使地方法院在审理原始股案件承受了一定的压力。律师团建议“打非”协调小组运用自身的权威和优势,积极协助地方法院排除公正执法中遇到的障碍,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使“打非”行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