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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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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SFC2”认股权证行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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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发SFC2”认股权证行权公告
    2008年05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1 031004    证券简称:深发展A 深发SFC2

      公告编号:2008-02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发SFC2”认股权证行权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深发SFC2”认股权证已于2008年5月16日开始行权,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深发SFC2”认股权证行权的有关事项和投资风险。

      一、基本提示内容

      1、“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存续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08年6月27日止。

      2、“深发SFC2” 认股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从2008年6月23日(星期一)起终止交易。

      3、“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行权期为权证存续期的最后30个交易日,即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至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6月23日(星期一)至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投资者网上、网下行权的最后时点为2008年6月27日15时,过时再申请行权无效。

      4、“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为19.00元,投资者每持有1份“深发SFC2”认股权证,有权在行权期内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1股“深发展A”的股票。

      二、“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行权程序

      1、可流通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行权程序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获派的已上市流通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投资者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自行行权,行权申报要素如下(不同的券商系统界面会略有不同):

      行权代码:031004(证券简称:深发SFC2)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权证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19元(行权价格)

      委托数量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不得大于持有的权证数量,否则该行权指令作废,投资者需另行申报行权。

      请投资者在发出行权指令前确认资金帐户中有足够可动用资金以支付行权所需的资金,否则该行权指令作废。

      若行权成功,投资者将于T+1日交收后收到行权所得的标的证券。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标的证券增加数量=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比例。

      请投资者及时查看、确认行权是否成功。

      2、不可流通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行权程序

      根据权证发行有关规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派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在权证存续期内不上市流通。对于该部分不可流通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须通过我公司进行网下行权,具体程序如下:

      (1)持有上述不可流通“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股东(以下简称“股东”)根据拟行权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数量的多少,将行权所需资金(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行权标的证券过户费,该过户费按标的证券面值的0.5%。收取)于2008年5月16日9:30至2008年6月27日15:00之间划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认股权证行权专用账户,并保留划款凭证:

      账号:11002873383104

      户名:深圳发展银行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行权所需资金计算公式为:

      行权所需资金=申请行权数量×行权价格(19元)+申请行权数量×行权比例(1:1)×标的证券面值(1元)×0.5%。

      以申请行权10000份为例:

      行权所需资金=10000×19+10000×1×1×0.5%。=190000+5=190005元

      (2)股东填写所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深发SFC2)网下行权申请(见附件1,以下称“行权申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如系自然人股东则由该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3)股东或股东代表须于2008年6月27日15:00之前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供有关文件,办理行权手续。

      法人股东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 划款凭证;

      ② 行权申请;

      ③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④ 股东代码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⑥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 划款凭证;

      ② 行权申请;

      ③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股东代码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 划款凭证;

      ② 行权申请;

      ③ 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股东本人股东代码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⑤ 经股东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核实股东身份,且确认行权资金已按本程序要求缴付到账后,向股东出具确认回执。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行权结束后将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行权数据,统一办理行权手续,行权手续办理完成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股东行权所得相应股份划入股东证券账户,权证自动注销,行权股份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3、股东如同时持有上述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两类“深发SFC2”认股权证,须分别按照以上第1、2条的程序行权。

      三、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8楼2812

      联系人:王方圆、邢政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四、特别风险提示

      “深发SFC2”认股权证的行权日为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至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7日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行权终止日未行权的“深发SFC2”认股权证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深发SFC2)网下行权申请

      2、授权委托书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0日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权证(深发SFC2)网下行权申请

      权证持有人名称:

      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

      持有权证数量:                             本次行权数量:

      剩余权证数量:                             已缴行权资金:

      标的证券托管营业部:                 托管单元编码:

      权证持有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认股权证(深发SFC2)网下行权申请受理回执

      权证持有人名称:

      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

      持有权证数量:                             本次行权数量:

      剩余权证数量:                             已缴行权资金:

      标的证券托管营业部:                 托管单元编码: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秘书处(盖章)

      日期: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             (身份证件号码:                 )代本公司/本人(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办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证券代码:031004,证券简称:深发SFC2)网下行权手续,授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发日期:

      证券代码:000001 031004    证券简称:深发展A 深发SFC2

      公告编号:2008-02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近日,有媒体刊登了国浩房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本身并以城建东华的名义发表的声明,称本行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北大青鸟”)、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东华置业”)、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建东华”)就本行人民币15亿元的问题贷款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非法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本行现对有关事项进行澄清。

      二、澄清声明

      1、2008年5月15日,本行已经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大事项公告,对本行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行人民币15亿元的问题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了披露。

      2、作为和解协议的签约方,城建东华、北大青鸟及东华置业对于和解协议的签署履行了必要的并经过公证的法律手续。其中,城建东华的法律顾问对其签约主体的合法性出具了肯定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公证机构对协议签署的相关手续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本行一直认为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国浩与北大青鸟及其相关方的争议不影响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北大青鸟、城建东华及东华置业对和解协议的执行的责任。

      3、本行在2008年5月15日的重大事项公告中已经指出,针对人民币15亿元的逾期贷款计提了共计人民币6亿元的拨备,上述解决逾期贷款的条款如切实履行,预计将减少本行10亿元的不良资产。届时,根据实际情况,本行可能冲回1亿元的拨备。同时也指出,上述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上述协议无法履行,本行将继续采取措施清收逾期贷款,预计不会对本行财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将对上述协议的有关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作出公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