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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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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上市公告
    2008年05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73    股票简称:鑫新股份     编号:临2008—028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250,0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5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3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2月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2月13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于2007年2月13日第一次安排了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上市流通。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关于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或转让限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进行,除法定承诺外,本公司控股股东信江实业额外承诺:

    信江实业所持的非流通股股份自鑫新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在24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并且在上述期间内挂牌交易的价格不低于每股4.16元(在鑫新股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本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计算)。

    2、履行情况

    公司股改实施后至本公告发布日,各相关股东切实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关于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没有发生过股本结构变化。

    四、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鑫新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250,0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5月23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数量

    (单位:股)

    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
    1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56,894,48545.52%6,250,00050,644,485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3日第一次安排了有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流通数量为7,760,515股。该事宜已于2007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6、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股份类别 本次上市前变动数本次上市后
    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份国家法人持有股份000
    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56,894,485-6,250,00050,644,485
    有限制条件流通股合计56,894,485-6,250,00050,644,485
    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68,105,515+6,250,00074,355,515
    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68,105,515+6,250,00074,355,515
    股份总额 125,000,0000125,000,000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9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