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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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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版: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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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制度“阳光化”
    停牌设限明确预期 持续披露有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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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牌设限明确预期 持续披露有利监管
    2008年05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璐
      ⊙本报记者 王璐

      

      为贯彻证监会日前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精神,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专门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第二号,分别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据悉,该备忘录已于昨晚通过上交所网站向所有沪市公司发布。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须严格遵照《重组办法》及备忘录等文件的规定。

      从两份备忘录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呈现出这样几大亮点。第一,进一步改革、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停牌制度,将停牌时间分为两段。根据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且须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做出如下承诺,即“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恢复交易。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公司股票将于*月*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此外,“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据上交所有关人士解释,之所以作出“30天停牌期限”的规定并要求董事会作上述承诺,主要是为了让市场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以往停牌时间过长、投资者手中股票长期无法交易的情况。该人士称,“30天停牌期限”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用重组“忽悠”市场的现象,倒逼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制订更周密、更完善的重组预案,提高重组效率。至于要求上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进行每周一次的持续信息披露,是为了让市场持续了解和跟踪重组,这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的原则。

      据悉,ST大江今日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发布的“关于股票连续停牌公告”,已经按照备忘录的要求操作。

      (下转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