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年5月10日以通讯方式告知,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实际参加会议8名,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选聘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提名康飞宇先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康飞宇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宜事先进行了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康飞宇先生个人履历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康飞宇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康飞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0日
附:独立董事康飞宇简历
康飞宇先生,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1981年考入清华大学机械工程专业,1988年7月获得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学位,1997年获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学位,1988年毕业留校任教。现任清华大学副教务长。2000年至今,任《新型炭材料》杂志副主编。该人没有持有公司股票,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没有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惩戒,符合公司董事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 ST吉炭 公告编号:2008-021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6月5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吉林市中钢吉炭多功能会议厅
3.召 集 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至2008年5月29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上述股东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名称:
审议关于聘任康飞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08年6月2日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委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和参加会议。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盛昱 联系电话:0432-2749800
联系传真:0432-2749375 联系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邮政编码:132002
2.会议费用:会议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权限: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公告编号:2008-022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康飞宇先生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