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重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致受灾地区大量房屋倒塌、毁损,不少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所以,贷款如何还,能否减免,引发人们的关注。对此,数家商业银行表示,即使发生了不幸,借款人的按揭住房贷款仍需偿还。在这个特殊时刻,银行的这种表态,多少有些不合时宜,所以,引起人们的纷纷议论。不少人认为,房子已经倒塌了,人都没地方住了,就没有必要再还贷了。房子抵押给银行,损失自然应该由银行承担。有激进者甚至提出,银行应该悉数将这部分贷款作呆、坏账处理。
必须承认,本该借贷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是格式合同,由银行单方操刀,条目十分繁复,仔细观之,每一条都精心维护着银行的利益,对借款人的利益多有忽略,几乎没有任何对借款人的免责条款。显然,银行在合同制定中,是强势的一方,借款人明显处于劣势。既然银行是强势的一方,当没有预见的特殊状况,如地震发生时,银行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合同里找不到这样的条款。
但是,银行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贷款的做法,并无不妥,当然不应该急催,那样太不近人情。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性基础之一,即使合同有瑕疵、偏颇,但是在法律上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双方都有遵守的义务。银行也有自己的利益,必须对自己的股东负责。而且,银行的做法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仍在,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其财产继承者继续偿还债务,而借款人没有理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住房抵押贷款的呆坏账比率,在银行的所有资产业务中,是最低的。所以,住房抵押贷款,一直被银行视为优质资产,各家商业银行使出浑身解数,争取借款人。加之,最近几年房子价格一路飙升,银行的风险意识实际上是不断削弱的。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也比较懈怠。这也是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房屋价格上涨条件下,银行甚至倾向于给收入低、信用差的人贷款,乐得看到他们无力偿还,收回房产,通过变卖,对银行更有利。
问题在于,地震是突发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尽管所有的借款人都跟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对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因为按照现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于地震等造成的房屋损毁、灭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或者丧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实际上,现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似乎没有什么作用。因为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管借款人发生任何变故,只要房子还在,房屋价格不下跌,银行总可以收回变卖,不会有损失,购买保险,必要性并不大。所以,在不承保地震下,保险公司是相当安全的,跟银行一样,抵押贷款也是保险公司的赢利项目。
所以,在地震毁坏房屋时,银行急于收回贷款,借款人无力还款,而保险公司又无法作为,事情陷入尴尬的局面。
保险公司对地震等极端灾害不予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以地震而言,地震具有偶发性,多年才发生一次破坏性地震,而且就某个特定区域来说,可能性就更小,甚至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如果不是强制,借款人就没有激励去购买此类保险。同时,地震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一个地区几乎所有的房屋同时毁弃,而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却是保险事件没有上述的连带性。保险公司是靠赢利维持的,不保房屋地震险也属正常,为地震投保,可能使保险公司倒闭。
但是,这种尴尬的局面,总要解决。怎么办呢?当然要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过去保险公司也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那时候,保险公司还履行一部分政府职能,处于政企不分的状况。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或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不再承保地震灾害,而又没有其他人填补,地震就成为保险的一个真空地带。这是震区住房抵押贷款问题的核心所在。
这个真空不应该存在。地震的不确定性和损害的连带性,使得为地震保险无利可图,但是地震等极端灾害总会发生,而一旦发生,就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住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安居始能乐业,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秩序。住房还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消费支出,必须有一种保险机制,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有房子住。
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较成熟的国家,除了有完善的商业保险体系,满足一般的住房贷款需求外,还有稳定可靠的政府巨灾保险机制,对地震灾害也进行保险。政府以其巨大的信誉为支撑,依托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险,以及优惠贷款。像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这样的保险制度。这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能,填补市场的真空。有了政府的保险,当地震发生时,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就都不必担心了。
但是,现在政府的保险机制不能马上建立起来,而震区抵押贷款问题又迫切要解决,作为权宜之计,需要银行、保险公司、政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找到解决办法。日前,央行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相应的政策,我相信,结果一定会令有关各方,特别是借款人满意。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对灾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解决贷款难题时,政府也可以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
当然,这是特事特办。为长远计,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尽快建立政府保险机制,才是此类问题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