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地震灾区捐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给当地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牵动着全国亿万群众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公司党政工团联合发动公司全体员工踊跃捐款献爱心。
截止2008年5月21日,公司集团向地震灾区人民捐款644,605.3元。其中,公司本部已经通过宁波市民政局向地震灾区人民捐款300,000元、公司员工自愿捐款61,013.8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所在地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向地震灾区人民捐款283,591.5元,其中控股子公司捐款173,000元,控股子公司员工自愿捐款110,591.5元。
公司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万众一心,一定能够取得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同时,公司向战斗在抗震救灾第一线的求援队伍致敬。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 (临)2008-1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2日。该合同规定本公司可将本授信额度转让授信给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和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使用。本次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向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申请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30万元,出票日期:2008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于2008年5月12日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深发甬综字第2670805021号),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从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2日止,在此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商定,但各种方式授信的使用余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金额;该合同规定,公司可将本授信额度转授信给第三人使用,具体转授信对象和金额为:(1)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被转授信人)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2)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被转授信人)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2008年5月2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编号:深发甬承字第2670805046号),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其开立的汇票向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申请承兑。在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承兑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汇票之前,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提供如下担保:(1)交付票面金额30%保证金;(2)《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深发甬综字第2670805021号)项下的担保继续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根据该《汇票承兑合同》,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承兑的汇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山西华晟—戴维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于2004年6月8日获得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山西省临猗县华晋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曹阳;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山西华晟—戴维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出资1,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粉末冶金各类零部件;粉末冶金模具的制造及机械加工;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330.67万元,净利润1,145.17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5,509.55万元,负债为8,425.78万元,净资产为7,083.7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4.33%。
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深发甬综字第2670805021号),综合授信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从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2日止,在此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商定,但各种方式授信的使用余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金额;同时该合同规定,本公司可将本授信额度转授信给第三人使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为其中转授信对象(被转授信人)之一,其转授信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该合同规定的综合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该合同还规定,本公司对转授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转授信合同生效日至该授信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1、本公司董事会三届五次会议,于2008年3月25日审议了包括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就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⑴决定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8,000万元;
⑵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⑶提供担保的期限: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⑷批准权限:由于该项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上述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2008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详细内容,已于2008年3月27日和2008年4月24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五、其他
1、截止目前,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于2005年3月30日、2005年6月14日、2005年6月25日、2005年10月15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23日、2006年4月5日、2006年9月2日、2006年10月14日、2007年1月27日、2007年2月15日、2007年4月27日、2007年6月15日、2007年8月15日、2008年1月18日同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2、截止目前,本公司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935.72万元。
3、截止目前,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9,918.22万元,占本公司2007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3.58 %。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19,918.22万元。
4、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深发甬综字第2670805021号);
2、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城西支行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编号:深发甬承字第2670805046号);
3、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