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赤峰市经济
委员会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无偿划转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月20日,本公司接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公司”)的通知,5月19日,平煤集团收到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通知,赤峰市经济委员会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当日签署了关于无偿划转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1、平煤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74,675万元。股东双方为:赤峰市经济委员会,股权比例为5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股权比例为48%。
2、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同意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无偿划转其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3%股权及相关权益。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同意接受赤峰市经济委员会无偿划转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的股权及相关权益。
4、双方一致同意,以2008年4月30日平煤集团经审计的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以2008年4月30日为划转基准日,本次无偿划转股权比例为3%。
5、本次股权划转不存在需要分流安置职工的情况。
6、本次股权划转不存在需要处理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的情况。
二、双方权力义务:
本协议双方约定以协议生效的次一工作日为权利义务交接日。
1、自权利义务交接日起,平煤集团3%股权所对应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中国国电集团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该3%股权对应的平煤集团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参与剩余财产分配,选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该3%股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2、自权利义务交接日起,双方应就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平煤集团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2008年5月19日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成立,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无偿划转无异议并豁免国电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以最后批准日期为准)。
四、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向中国国电集团无偿划入平煤集团3%股权后,对本公司的影响:
赤峰市经济委员会向中国国电集团无偿划入平煤集团3%股权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本协议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无偿划转无异议并豁免国电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因此、未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能否成为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控股股东平煤集团保证将根据后续股权的无偿划转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