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5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5月20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八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书面现场表决和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提案: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咨询(http://www.cninfo.com.cn)及2008年5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关于《(2008-036号)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分别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2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10.1.3、10.1.4、10.1.5和10.1.6的规定,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事项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独立董事:贾生华、荆林波、周亚力
附件二:保荐机构的独立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之保荐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拟提请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拟分别以其持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保荐人认为:
1、广宇集团拟提请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2、经查阅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10.1.3、10.1.4、10.1.5和10.1.6的规定,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宇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9%,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1%。2007年度公司已经为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计将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39%。
4、本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出于公司2008年子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符合广宇集团战略发展,本机构对此无异议。
5、广宇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保荐代表人:蔡铁征、尤凌燕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8)03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丁桥”)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10.1.3、10.1.4、10.1.5和10.1.6的规定,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在公司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览丁路20号3幢
3、法定代表人:王鹤鸣
4、注册资本:35,000万
5、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
6、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广宇丁桥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广宇丁桥公司总资产352,963,333.79元,总负债1,046,316.33元,资产负债率0.3%,所有者权益351,917,017.46元。2007年度,广宇丁桥营业收入0元,实现利润总额2,884,076.14元,净利润1,917,017.46元。(以上数据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铭宇实业为广宇丁桥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2、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4、抵押标的物
(1)公司持有的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1-1810室、2201-2204室、2301-2304室,抵押标的物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别 | 物业地址 | 物业权属 | 产权证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1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209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2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441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3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7705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4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198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5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7702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6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308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7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509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8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210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09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508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810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315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201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503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202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502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203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500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204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504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1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319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2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442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3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394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304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公司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8435号 |
(2)铭宇实业持有的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01-102室、106-107室、201室,抵押标的物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别 | 物业地址 | 物业权属 | 产权证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01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铭宇实业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6808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02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铭宇实业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6811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06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铭宇实业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6810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07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铭宇实业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6812号 |
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01室 | 固定资产 | 杭州市 | 铭宇实业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08566809号 |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铭宇实业为广宇丁桥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广宇丁桥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9%,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1%。2007年度公司已经为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计将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39%。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经2008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了《关于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截至2008年4月30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担保余额为65,146.7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合计担保额为80,146.7万元,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1.07%,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0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的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10.1.3、10.1.4、10.1.5和10.1.6的规定,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事项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之保荐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拟提请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拟分别以其持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保荐人认为:
1、广宇集团拟提请董事会同意广宇集团及广宇集团控股子公司杭州铭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房产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5000万元及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通过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向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以上合计8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2、经查阅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10.1.3、10.1.4、10.1.5和10.1.6的规定,浙江泰普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宇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授权额度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9%,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1%。2007年度公司已经为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营业部贷款提供了担保,对其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次担保经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计将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0%,占200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39%。
4、本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出于公司2008年子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符合广宇集团战略发展,本机构对此无异议。
5、广宇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宇丁桥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浙江广宇丁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之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22日